明法第四十六

管子 · 管仲及門徒 · 先秦

  所謂治國者,主道明也;所謂亂國者,臣術勝也。夫尊君卑臣,非計親也,以勢勝也;百官識,非惠也,刑罰必也。
  故君臣共道則亂,專授則失。夫國有四亡:令求不出謂之滅,出而道留謂之擁,下情求不上通謂之塞,下情上而道止謂之侵。
  故夫滅、侵、塞、擁之所生,從法之不立也。是故先王之治國也,不淫意於法之外,不爲惠於法之內也。
  動無非法者,所以禁過而外私也。威不兩措,政不二門,以法治國,則舉措而已。
  是故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詐僞;有權衡之稱者,不可欺以輕重;有尋丈之數者,不可差以長短。今主釋法以譽進能,則臣離上而下比周矣;以黨舉官,則民務交而不求用矣。
  是故官之失其治也,是主以譽爲賞,以毀爲罰也。然則喜賞惡罰之人,離公道而行私木矣。
  比周以相爲慝,是忘主私佼,以進其譽。故交衆者譽多,外內朋黨,雖有大奸,其蔽主多矣。
  是以忠臣死於非罪,而邪臣起於非功。所死者非罪,所起者非功也,然則爲人臣者重私而輕公矣。
  十至私人之門,不一至於庭;百慮其家,不一圖國。屬數雖衆,非以尊君也;百官雖具,非以任國也;此之謂國無人。
  國無人者,非朝臣之衰也,家與家務於相益,不務尊君也;大臣務相貴,而不任國;小臣持祿養交,不以官爲事,故官失其能。是故先王之治國也,使法擇人,不自舉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
  故能匿而不可蔽,敗而不可飾也;譽者不能進,而誹者不能退也。然則君臣之間明別,明別則易治也,主雖不身下爲,而守法爲之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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