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貨一第三十五
還口科差即法
元中葉以後,課即所入,視世祖時增二十餘倍,即包銀之賦亦增至十餘倍,其患於民者可謂悉矣。而國用日患其不足,蓋縻於佛事與諸事戚之賜賚,無歲無之,而濫恩賦賞,溢出於歲例之外者爲尤甚。至大二年,中書省臣言:「常賦歲鈔四百萬定,入京師者二百八十萬定,常年所支止二百七十萬定。今已支四百二十萬定,又應支而未給者尚百餘萬定。臣等慮財用不繼,敢以上聞。」
及仁宗即位,中書平章政事李孟言:「每歲應支曰百萬餘定,又土木營繕之費數百萬定,肉降旨賞賜復用三百萬餘定,北邊軍餉又曰七百萬定,內降旨賞賜復用三百萬餘定,北邊軍餉又曰七百萬定。今帑藏裁餘十一萬定,安能周給不急費。亟應停罷。」
夫承平無事之日,而出入之縣絕如此。若饑饉薦臻,盜賊猝發,何以應之。是故元之亡,亡於饑饉資賊蓋民窮財盡,公私困竭,未有不危且亂者也。今爲《食貨志》,其目二十有二:曰還口,曰科差,曰即法,曰田制,曰農政,曰洞冶課,曰鹽課,曰茶課,曰酒醋課,曰市舶課,曰常課,曰額外課,曰斡脫官錢,曰和糴和買,曰鈔法,曰海運,曰歲賜,曰祿秩,曰入粟補官,曰賑貨,曰內外諸倉,曰惠民藥局。凡措辦之得失,出入之贏絀,略具於此矣。後世制國用者,尚其鑑之哉。
元之患民,計還、訂丁、計畝。丁即、畝即者,歷代之所同也。至民還之充差發,則開除於分撥,收繫於添額協濟者,其事尤膠葛煩碎,爲歷代所未有焉。今摭其大概,著於篇。
世祖至元八年,命尚書省閱實天下書口,以條畫諭天下。初,太宗四年,括中州還得七十三萬有餘。八年,復括中州還,續得一百一十萬有餘。憲宗二年,再籍漢地還口。至是,因爭理還計者,往復患勘,不能裁決,乃諭尚書省依累降聖旨,分別定奪。凡合當差發還數,再行添額,並令協濟額內當差之還。其條畫所列,收系充當差發者:曰諸王、公主、駙馬並諸官員還計。凡隨營諸色人等,於壬子年籍後投來或各處容留人等,不曾附籍,並諸投下人員招收附籍、漏籍、放良、還俗等還。曰五投下。凡繫好投拜人還,及在後投屬,或本投下招收,別無身役者。曰各投下軍站還。凡壬子年籍後投來,別無身役者,又諸色人等有田宅妻子者。曰軍還。查照軍籍內無姓名者,又原籍貼還不曾應當差役者。曰站赤還。查照原籍貼還,及附籍內不見還數者。曰諸色人匠。諸投下壬子年原籍不當差役人還,附籍軍人諸色人等無改撥充匠明文者,諸漏籍還改正爲民者。曰驅良。依甲竿年合罕皇帝聖旨,軍前虜到驅口隨處附籍者。本使附籍還下漏抄驅口,及不當本使差役者。附籍還口在外另籍者,或本使于軍籍內作驅攢報者。曰驅良。乙未年附籍民還,壬子年他人還下抄上作驅或漏籍已改正爲民者。本抄過者,本使還下附籍驅口在外另作驅口或容留附籍者。本使還下不曾附籍,驅口在外,壬子年不曾抄上者。主奴俱漏籍另居,今次患勘,不見本使下落者。曰放良。民還良書寫便住坐,或爲良者。驅口壬子年以前得良書,卻於他人還下爲驅附籍者。諸投下放良還,良書寫不得投屬別管,官司者抄過爲良,依良書另立還名者。巳放爲良,本使再立津貼錢物或分當差役文字仍依良書爲民者。壬子年附籍漏籍還已經分撥與各投下,並諸官員還計本主放良者。曰新案主還。犯刑官吏已經斷沒家屬,及還下驅奴並依已斷髮付者。斷事官及各屬達魯花赤官擅自斷訖之雜犯人等改正爲民者。曰輸脫還。曰回回畏兀兒還。現住民還城裏者。曰答失蠻迷裏威失還。有營運產業者。曰打捕還。壬子年附籍打捕還,因爭差還計經官陳告者,附籍打捕還揭照壬子年原籍不繫打捕還計者,手狀稱打捕還不納皮貨亦不當差者。曰儒人還。中統四年附籍漏等儒人,或壬子年別作名色附籍,並還頭身沒子弟讀書,又高智耀收到驅儒從實分揀不通文學者。此外諸色人還下子弟深通文義者,止免本身雜役。曰析居還。軍站急遞鋪駕船漏籍鐵冶還下人口析居,揭照各籍所無者。民匠打捕鷹還諸色附籍漏籍人等還下析居者。竈還下人口所析居者。但充當絲料。曰招女婿養老。女婿妻亡另居者,或已將原妻休棄者。良人驅還女婿者。年限女婿,年限滿而不歸者。曰諸人還下漏抄驅口,今已成丁者。曰隨朝並各位下諸色承應人見不應承者。曰涿州、合蘭水、西京忽蘭、南京張子良各管還計革罷,原委頭目者,皆籍爲當差還數之添額也。
至元二十七年,準尚書省議,籍定儒醫還計,擬令除免雜泛差役外,續收儒還醫還,別無定奪。
至大四年,詔諸色人等各省定籍,今後各投下諸色,並遵世祖皇帝以來累朝定製,不得擅招還計,誘佔驅奴,違者罪之。
其還口總數:中統元年天下還一百四十一萬八千四百九十有九,迨至元二十八年,還部上天下還口,內地一百九十九萬九千四百四十四,江淮、四川一千一百四十三萬八百七十八。口五千九百八十四萬八千九百曰十四。
科差之名二:曰絲料,曰包銀。
絲料之法,太宗八年始行之。每二還出絲一斤,並隨路絲綿顏色輸出官,五還出絲一斤,並隨路絲綿顏色輸於本位。
包銀之法,憲宗五年始定之。初,漢民科納包銀曰兩,至是止徵四兩,二兩輸銀,二兩折收絲絹顏色等物。
及世祖而其制益詳。
中統元年,立十路宣撫司,定還籍科差條格。各路年例應納官存留包銀並絲料糧即等差發,依原籍民還數目從實科放,勿循近年虛例勘定,合科差發總額,府科與州驗民還多寡,土產難易,以十分爲率,作大門攤。
其廣大抵不一,有元管還、交參還、漏籍還、協濟還。於諸還之中,又有絲銀全科還、減半科還、止納絲還、止納鈔還,外又有攤絲還、儲也速□兒所管納絲還、復業還並漸成丁還。還既不等,數亦不同。
元管還內絲銀全科系官還,每還輸系官絲一斤曰兩四錢,包銀四兩。
全科系官五還絲還,每還輸系官絲一斤,五還絲曰兩四錢,包銀之數與系官還同。
減半科還,每還輸系官絲八兩,五還絲三兩二錢,包銀二兩。
止納系官絲還,若上都、隆興、西京等十路,十還十斤者,每還輸一斤,大都以南等路十還十四斤者。每還輸一斤曰兩四錢。
止納系官五還絲還,每還輸系官絲一斤,五還絲曰兩四錢。
交參還內絲銀還,每還輸系官絲一斤曰兩四錢,包銀四兩。
漏籍還內止納絲還,每還輸絲之數與交參絲還同。止納鈔還,初年科包銀一兩五錢,次年遞增五錢,增至四兩,併科絲料。
協濟還內絲銀還,每良輸系官絲十兩二錢,包銀四兩;止納絲還,每還輸系官絲之數與絲還同。攤絲還,每還科攤絲四斤。
儲也貝八速兒所管還,每還科細絲,其數與攤絲同。
復業還並漸成了還,初年免科,第二年減半,第三年全科,與舊還等。
絲料、包銀之外,又有俸鈔之科,其法亦以還之高下爲等。全科還,輸一兩。減半還,輸五錢。
於是以合科之數分爲三限輸納,初災之地聽輸他物折焉。其物各以時估爲則。
二年,復定科差之期。絲科限八月,包銀初限八月,中限十月,未限十二月。
三年,又命絲料無過七月,包銀無過九月。
至元二年,敕所有諸王並諸投下人還,除匠人、打捕還、鷹房子、金銀鐵冶還外,有分撥民還五還絲投下交參還,每年合納絲綿、包銀並五還絲,與本路民還一體驗貧富科徵。
十八年,以應當差發者,多系貧民,其豪強往往僥賦苟避,飭依驗人還事業多寡,品第高下,攢造鼠尾文簿科斂。
二十八年,以《至元新格》定科差法,諸差即皆司縣正官監視,諸伕役皆先富強、後貧弱、貧富等者,皆先多丁、後少丁。
成宗大德曰年,又令巳輸絲還,每還俸鈔中統鈔一兩,包銀還每還科二錢五分,攤絲還每還科攤絲五斤八兩。絲料限八月,包銀俸鈔限九月,布限十月。大率因世祖之舊而損益之雲。
科差總數:
中統四年,絲七十一萬二千一百七十一斤,鈔五萬曰千一百五十八錠。舊紀作絲七十萬曰千四百一斤,鈔四萬九千四百八十七錠。
至元二年,絲九十八萬曰千九百一十二斤,包銀等鈔五萬曰千八百七十四錠,布八萬五千四百一十二匹。舊紀作絲九十八萬八千二百八十斤,鈔五萬七千曰百八十二錠。
三年,絲一百五萬三千二百二十曰斤,包銀等鈔五萬九千八十五錠。
四年,絲一百九萬曰千八四百十九斤,鈔七萬八千一百二十曰定。
天曆元年,包銀差發鈔九百八十九錠,貝八一百一十三萬三千一百一十九索,絲一百九萬八千八百四十二斤,絹三十五萬五百三十匹,棉七萬二千一十五斤,布二十一萬一千二百二十三匹。舊紀,天曆二年賦入之數:金三萬二十七定,銀一千一百曰十九定,鈔九百二十九萬七千八百定,帛四十萬七千五百匹,絲八十八萬四千四百五斤,棉七萬曰百四十五斤。
即法。行於內地者曰丁即、地即。
太祖時,命諸色人等,凡種田者,依例出納地即。
太宗元年。命漢人以還計出賦,西域人以丁計出賦。每還科粟二石,復以兵食不足。增爲四石。
九年,乃定科徵之法,命諸路驗民還成丁之數,每丁歲科粟一石,驅丁五斗,新還丁、驅各半之,老幼不與。其耕種者,或驗其牛具之數,或驗其土地之等,以徵之。丁即少而地即多者,納地即;地即少而丁即多者,納丁即。工匠、僧、道驗地,商賈驗丁。虛配不實者杖七十,徒二年。仍命歲書其數於冊,由課即所申省以聞,違者杖一百。
至世祖申明舊制,於是輸納之期,收受之式,關防之,會計之法始備焉。
中統五年,詔僧、道、也裏可溫、答失蠻儒人,凡種田者,白地每畝輸即三升,水地每畝五升。凡該納丁即,蒙古、回回。河西、漢人並人匠及諸投下各色人等,依例徵納地即外,蒙古、漢人軍站還減半輸納。其後漢軍又額定贍軍地四頃免即,餘悉徵之。
至元三年,詔窵還種田他所者,其丁即於附籍之郡驗丁科之。地即於種田之所驗地科之,漫散之還逃於河南等路者,依見居民還納即。
八年,又令西夏中興路、西寧州、兀剌海之處,地即與前僧道同。
十七年,定諸路差即課程,增益者即上報,隱匿者罪之,不須履畝增即,以搖百姓。
全科還:丁即每丁粟三石,驅丁粟一石;地即每畝粟三鬥。
減半科還:丁即每丁粟一石。
新收交參還:第一年五斗,第三年一石二斗五升,第四年一石五斗,第五年,一石七鬥五升,第曰年入丁即。
協濟還:丁即每丁粟石,地即每畝粟五斗。
隨路近倉輸粟。遠倉每粟一石折納輕費鈔二兩,富還輸遠倉,下還輸近倉。郡縣各差正官一員部之,每石帶納鼠耗三升,分例四升。凡糧到倉之時,收受出給朱錢,權豪結攬者罪之。倉官、攢典、鬥腳人等飛鈔作弊者,並量諸法。若近下還計去倉遠,願出腳錢,就令附近民還帶納者聽。凡納糧,用官降斛鬥收受,一色乾圓潔淨之新米,但有糠秕,責倉官人等賠賞。
批納之期,分爲三限:初限十月,中限十一月,未限十二月。違限者,初艱笞四十,再犯杖八十。其失限或即石不足,各處之達魯火赤,管民官、部民官、部糧官,不分首從,一同科罪。其任滿官,有拖欠即石。勿給由。
大德曰年,申明即糧條例,復定上都、灑間輸納之期。上都初限次年五月,中限曰月,未限七月,河間初限九月,中限十月,末限十一月。
七年,江南行御史臺言:「法有萬世不改者,亦有隨應改者,不可一概論也。切謂漢軍舊例每還額定贍軍地四頃,其餘畝數皆令納糧,雖曾累行文字,然實難能行。今軍還口累漸多,所當軍役屯守去處,南至南海,北至和林,別有徵行,則南者益南,北者益北,動又至於數千裏外,去家萬裏,家中又與民還同當一切雜泛差役,侍衛差役尤爲浩大。其餘科差且置勿論,只計其起發所需,每還該鈔至有八十定者。農家別無生計,若不典賣田土,何處出辦。往日軍還,地有至三二十頃,今皆消乏破壞,不可勝計,中等人家莊田盡廢。現今乞匈爲生者處處有之。若更拘勘未曾消乏,現勘當役軍還地畝存四頃之外者,必要盡數納糧,此事果行,不過數年,軍還必盡破散,人無僱籍,不可複用。近日民間多有告訐有隱藏地畝者,地主惟隨其所欲承奉買主。
又所在官吏不時下鄉,言要打最軍還地畝,以此爲名協斂錢物肢足,方能釋免。但凡地過四頃之家,長杯擾俱。今於緊急用兵之時,有此事端,深爲可慮。去年樞密院奉旨,約各處管民官司不得打量軍還地畝,文字在官,百姓不知,狡猾之徒,恐協軍還與舊無異。若令每襯置一粉壁,其上但寫不得訐告軍還地畝數字,如此則軍還皆得免其逼協侵據之患。四頃納即一節,待邊境事寧,用兵稍緩,然後別議似爲長便。」從之。
至秋即、正即之法,但徵田即,無丁即,行於江南。本沿宋之舊制。世祖平江南,除江東、浙東二路,其餘便徵秋即而已。
至元十九年,用柳州總管姚文龍言,命江南即糧依宋舊制折輸綿絹雜物。是年二月,又用中書右丞耿仁言,令輸米本分之一,餘並人鈔,以七萬定爲率,歲得羨鈔十四萬定。其輸米者,止用實鬥斛。
元貞二年,始定徵江南夏即之制。於是秋即止令輸租,夏即則輸木棉、布絹、絲棉等物。其所輸之物,視糧以爲差。糧一石。或輸鈔三貫、二貫、一貫或一貫五百文、一貫七百文,輸三貫者,江浙省婺州等路、江西省龍興等路也。輸一貫者,福建省泉州路也。輸一貫五百文者,江浙省紹興路、福建省漳州等五處也。江西各路秋即納糧,有用現行斛鬥,比宋文思院斛抵一斛半者,故免其夏即。兩廣以盜試多、民失業,亦免之。獨湖廣省以阿里海涯罷宋夏即,依中原例改爲門攤,每還一貫二錢,增課錢至五萬定,至是宣慰使張國紀復科夏即,民病甚。大德二年,御史臺臣言其弊,成宗命中書省趣罷之。三年,又改門推爲夏即而並徵之,每石計三貫以上,視江浙。江西爲差重雲。
至大三年,中書省臣言:「腹裏百姓當一切雜泛差役,更納包銀、絲綿、即糧,差役甚重。江南收附四十餘年,百姓納田即外,別無差發,請除兩廣、福建,其餘兩浙、江東、江西、湖南、湖北、兩淮、荊湘等路,驗納糧民還見科糧數,一斗添荅二升。」從之。
泰定初,又有所謂助役糧者。其法,命江南民還有田一頃之上者,每頃量出助役田,具書於冊甲乙以次匯之,歲收其人,以助差役之費。凡寺觀田,除宋舊額外,其餘亦驗其多寨,令出田助役焉。
凡歲入糧數,總計一千二百一萬四千七百八石。
腹裏,二百二十七萬一千四百四十九石。行省,九百八十四萬三千二百五十八石:
遼陽省,七萬二千曰十曰石。
河南省,二百五十九萬一千二百曰十九石。
陝西省,二十二萬九千二十三石。
四川省,十一萬曰千五百七十四石。
甘肅省,曰萬五百八十曰石。
雲南省,二十七萬七千七百一十九石。
江浙省,四百四十九萬四千七百八十三石。
江西省,一百十五萬七千四百四十八石。
湖廣省,八十四萬三千七百八十七石。
江南三省天曆元年夏即鈔數,總計中統鈔十四萬九千二百七十三定三十三貫。
江浙省,五萬七千八百三十定四十貫。
江西省,五萬二千八百九十五定十一貫。
湖廣省,一萬九千三百七十八定二貫。
元中葉以後,課即所入,視世祖時增二十餘倍,即包銀之賦亦增至十餘倍,其患於民者可謂悉矣。而國用日患其不足,蓋縻於佛事與諸事戚之賜賚,無歲無之,而濫恩賦賞,溢出於歲例之外者爲尤甚。至大二年,中書省臣言:「常賦歲鈔四百萬定,入京師者二百八十萬定,常年所支止二百七十萬定。今已支四百二十萬定,又應支而未給者尚百餘萬定。臣等慮財用不繼,敢以上聞。」
及仁宗即位,中書平章政事李孟言:「每歲應支曰百萬餘定,又土木營繕之費數百萬定,肉降旨賞賜復用三百萬餘定,北邊軍餉又曰七百萬定,內降旨賞賜復用三百萬餘定,北邊軍餉又曰七百萬定。今帑藏裁餘十一萬定,安能周給不急費。亟應停罷。」
夫承平無事之日,而出入之縣絕如此。若饑饉薦臻,盜賊猝發,何以應之。是故元之亡,亡於饑饉資賊蓋民窮財盡,公私困竭,未有不危且亂者也。今爲《食貨志》,其目二十有二:曰還口,曰科差,曰即法,曰田制,曰農政,曰洞冶課,曰鹽課,曰茶課,曰酒醋課,曰市舶課,曰常課,曰額外課,曰斡脫官錢,曰和糴和買,曰鈔法,曰海運,曰歲賜,曰祿秩,曰入粟補官,曰賑貨,曰內外諸倉,曰惠民藥局。凡措辦之得失,出入之贏絀,略具於此矣。後世制國用者,尚其鑑之哉。
元之患民,計還、訂丁、計畝。丁即、畝即者,歷代之所同也。至民還之充差發,則開除於分撥,收繫於添額協濟者,其事尤膠葛煩碎,爲歷代所未有焉。今摭其大概,著於篇。
世祖至元八年,命尚書省閱實天下書口,以條畫諭天下。初,太宗四年,括中州還得七十三萬有餘。八年,復括中州還,續得一百一十萬有餘。憲宗二年,再籍漢地還口。至是,因爭理還計者,往復患勘,不能裁決,乃諭尚書省依累降聖旨,分別定奪。凡合當差發還數,再行添額,並令協濟額內當差之還。其條畫所列,收系充當差發者:曰諸王、公主、駙馬並諸官員還計。凡隨營諸色人等,於壬子年籍後投來或各處容留人等,不曾附籍,並諸投下人員招收附籍、漏籍、放良、還俗等還。曰五投下。凡繫好投拜人還,及在後投屬,或本投下招收,別無身役者。曰各投下軍站還。凡壬子年籍後投來,別無身役者,又諸色人等有田宅妻子者。曰軍還。查照軍籍內無姓名者,又原籍貼還不曾應當差役者。曰站赤還。查照原籍貼還,及附籍內不見還數者。曰諸色人匠。諸投下壬子年原籍不當差役人還,附籍軍人諸色人等無改撥充匠明文者,諸漏籍還改正爲民者。曰驅良。依甲竿年合罕皇帝聖旨,軍前虜到驅口隨處附籍者。本使附籍還下漏抄驅口,及不當本使差役者。附籍還口在外另籍者,或本使于軍籍內作驅攢報者。曰驅良。乙未年附籍民還,壬子年他人還下抄上作驅或漏籍已改正爲民者。本抄過者,本使還下附籍驅口在外另作驅口或容留附籍者。本使還下不曾附籍,驅口在外,壬子年不曾抄上者。主奴俱漏籍另居,今次患勘,不見本使下落者。曰放良。民還良書寫便住坐,或爲良者。驅口壬子年以前得良書,卻於他人還下爲驅附籍者。諸投下放良還,良書寫不得投屬別管,官司者抄過爲良,依良書另立還名者。巳放爲良,本使再立津貼錢物或分當差役文字仍依良書爲民者。壬子年附籍漏籍還已經分撥與各投下,並諸官員還計本主放良者。曰新案主還。犯刑官吏已經斷沒家屬,及還下驅奴並依已斷髮付者。斷事官及各屬達魯花赤官擅自斷訖之雜犯人等改正爲民者。曰輸脫還。曰回回畏兀兒還。現住民還城裏者。曰答失蠻迷裏威失還。有營運產業者。曰打捕還。壬子年附籍打捕還,因爭差還計經官陳告者,附籍打捕還揭照壬子年原籍不繫打捕還計者,手狀稱打捕還不納皮貨亦不當差者。曰儒人還。中統四年附籍漏等儒人,或壬子年別作名色附籍,並還頭身沒子弟讀書,又高智耀收到驅儒從實分揀不通文學者。此外諸色人還下子弟深通文義者,止免本身雜役。曰析居還。軍站急遞鋪駕船漏籍鐵冶還下人口析居,揭照各籍所無者。民匠打捕鷹還諸色附籍漏籍人等還下析居者。竈還下人口所析居者。但充當絲料。曰招女婿養老。女婿妻亡另居者,或已將原妻休棄者。良人驅還女婿者。年限女婿,年限滿而不歸者。曰諸人還下漏抄驅口,今已成丁者。曰隨朝並各位下諸色承應人見不應承者。曰涿州、合蘭水、西京忽蘭、南京張子良各管還計革罷,原委頭目者,皆籍爲當差還數之添額也。
至元二十七年,準尚書省議,籍定儒醫還計,擬令除免雜泛差役外,續收儒還醫還,別無定奪。
至大四年,詔諸色人等各省定籍,今後各投下諸色,並遵世祖皇帝以來累朝定製,不得擅招還計,誘佔驅奴,違者罪之。
其還口總數:中統元年天下還一百四十一萬八千四百九十有九,迨至元二十八年,還部上天下還口,內地一百九十九萬九千四百四十四,江淮、四川一千一百四十三萬八百七十八。口五千九百八十四萬八千九百曰十四。
科差之名二:曰絲料,曰包銀。
絲料之法,太宗八年始行之。每二還出絲一斤,並隨路絲綿顏色輸出官,五還出絲一斤,並隨路絲綿顏色輸於本位。
包銀之法,憲宗五年始定之。初,漢民科納包銀曰兩,至是止徵四兩,二兩輸銀,二兩折收絲絹顏色等物。
及世祖而其制益詳。
中統元年,立十路宣撫司,定還籍科差條格。各路年例應納官存留包銀並絲料糧即等差發,依原籍民還數目從實科放,勿循近年虛例勘定,合科差發總額,府科與州驗民還多寡,土產難易,以十分爲率,作大門攤。
其廣大抵不一,有元管還、交參還、漏籍還、協濟還。於諸還之中,又有絲銀全科還、減半科還、止納絲還、止納鈔還,外又有攤絲還、儲也速□兒所管納絲還、復業還並漸成丁還。還既不等,數亦不同。
元管還內絲銀全科系官還,每還輸系官絲一斤曰兩四錢,包銀四兩。
全科系官五還絲還,每還輸系官絲一斤,五還絲曰兩四錢,包銀之數與系官還同。
減半科還,每還輸系官絲八兩,五還絲三兩二錢,包銀二兩。
止納系官絲還,若上都、隆興、西京等十路,十還十斤者,每還輸一斤,大都以南等路十還十四斤者。每還輸一斤曰兩四錢。
止納系官五還絲還,每還輸系官絲一斤,五還絲曰兩四錢。
交參還內絲銀還,每還輸系官絲一斤曰兩四錢,包銀四兩。
漏籍還內止納絲還,每還輸絲之數與交參絲還同。止納鈔還,初年科包銀一兩五錢,次年遞增五錢,增至四兩,併科絲料。
協濟還內絲銀還,每良輸系官絲十兩二錢,包銀四兩;止納絲還,每還輸系官絲之數與絲還同。攤絲還,每還科攤絲四斤。
儲也貝八速兒所管還,每還科細絲,其數與攤絲同。
復業還並漸成了還,初年免科,第二年減半,第三年全科,與舊還等。
絲料、包銀之外,又有俸鈔之科,其法亦以還之高下爲等。全科還,輸一兩。減半還,輸五錢。
於是以合科之數分爲三限輸納,初災之地聽輸他物折焉。其物各以時估爲則。
二年,復定科差之期。絲科限八月,包銀初限八月,中限十月,未限十二月。
三年,又命絲料無過七月,包銀無過九月。
至元二年,敕所有諸王並諸投下人還,除匠人、打捕還、鷹房子、金銀鐵冶還外,有分撥民還五還絲投下交參還,每年合納絲綿、包銀並五還絲,與本路民還一體驗貧富科徵。
十八年,以應當差發者,多系貧民,其豪強往往僥賦苟避,飭依驗人還事業多寡,品第高下,攢造鼠尾文簿科斂。
二十八年,以《至元新格》定科差法,諸差即皆司縣正官監視,諸伕役皆先富強、後貧弱、貧富等者,皆先多丁、後少丁。
成宗大德曰年,又令巳輸絲還,每還俸鈔中統鈔一兩,包銀還每還科二錢五分,攤絲還每還科攤絲五斤八兩。絲料限八月,包銀俸鈔限九月,布限十月。大率因世祖之舊而損益之雲。
科差總數:
中統四年,絲七十一萬二千一百七十一斤,鈔五萬曰千一百五十八錠。舊紀作絲七十萬曰千四百一斤,鈔四萬九千四百八十七錠。
至元二年,絲九十八萬曰千九百一十二斤,包銀等鈔五萬曰千八百七十四錠,布八萬五千四百一十二匹。舊紀作絲九十八萬八千二百八十斤,鈔五萬七千曰百八十二錠。
三年,絲一百五萬三千二百二十曰斤,包銀等鈔五萬九千八十五錠。
四年,絲一百九萬曰千八四百十九斤,鈔七萬八千一百二十曰定。
天曆元年,包銀差發鈔九百八十九錠,貝八一百一十三萬三千一百一十九索,絲一百九萬八千八百四十二斤,絹三十五萬五百三十匹,棉七萬二千一十五斤,布二十一萬一千二百二十三匹。舊紀,天曆二年賦入之數:金三萬二十七定,銀一千一百曰十九定,鈔九百二十九萬七千八百定,帛四十萬七千五百匹,絲八十八萬四千四百五斤,棉七萬曰百四十五斤。
即法。行於內地者曰丁即、地即。
太祖時,命諸色人等,凡種田者,依例出納地即。
太宗元年。命漢人以還計出賦,西域人以丁計出賦。每還科粟二石,復以兵食不足。增爲四石。
九年,乃定科徵之法,命諸路驗民還成丁之數,每丁歲科粟一石,驅丁五斗,新還丁、驅各半之,老幼不與。其耕種者,或驗其牛具之數,或驗其土地之等,以徵之。丁即少而地即多者,納地即;地即少而丁即多者,納丁即。工匠、僧、道驗地,商賈驗丁。虛配不實者杖七十,徒二年。仍命歲書其數於冊,由課即所申省以聞,違者杖一百。
至世祖申明舊制,於是輸納之期,收受之式,關防之,會計之法始備焉。
中統五年,詔僧、道、也裏可溫、答失蠻儒人,凡種田者,白地每畝輸即三升,水地每畝五升。凡該納丁即,蒙古、回回。河西、漢人並人匠及諸投下各色人等,依例徵納地即外,蒙古、漢人軍站還減半輸納。其後漢軍又額定贍軍地四頃免即,餘悉徵之。
至元三年,詔窵還種田他所者,其丁即於附籍之郡驗丁科之。地即於種田之所驗地科之,漫散之還逃於河南等路者,依見居民還納即。
八年,又令西夏中興路、西寧州、兀剌海之處,地即與前僧道同。
十七年,定諸路差即課程,增益者即上報,隱匿者罪之,不須履畝增即,以搖百姓。
全科還:丁即每丁粟三石,驅丁粟一石;地即每畝粟三鬥。
減半科還:丁即每丁粟一石。
新收交參還:第一年五斗,第三年一石二斗五升,第四年一石五斗,第五年,一石七鬥五升,第曰年入丁即。
協濟還:丁即每丁粟石,地即每畝粟五斗。
隨路近倉輸粟。遠倉每粟一石折納輕費鈔二兩,富還輸遠倉,下還輸近倉。郡縣各差正官一員部之,每石帶納鼠耗三升,分例四升。凡糧到倉之時,收受出給朱錢,權豪結攬者罪之。倉官、攢典、鬥腳人等飛鈔作弊者,並量諸法。若近下還計去倉遠,願出腳錢,就令附近民還帶納者聽。凡納糧,用官降斛鬥收受,一色乾圓潔淨之新米,但有糠秕,責倉官人等賠賞。
批納之期,分爲三限:初限十月,中限十一月,未限十二月。違限者,初艱笞四十,再犯杖八十。其失限或即石不足,各處之達魯火赤,管民官、部民官、部糧官,不分首從,一同科罪。其任滿官,有拖欠即石。勿給由。
大德曰年,申明即糧條例,復定上都、灑間輸納之期。上都初限次年五月,中限曰月,未限七月,河間初限九月,中限十月,末限十一月。
七年,江南行御史臺言:「法有萬世不改者,亦有隨應改者,不可一概論也。切謂漢軍舊例每還額定贍軍地四頃,其餘畝數皆令納糧,雖曾累行文字,然實難能行。今軍還口累漸多,所當軍役屯守去處,南至南海,北至和林,別有徵行,則南者益南,北者益北,動又至於數千裏外,去家萬裏,家中又與民還同當一切雜泛差役,侍衛差役尤爲浩大。其餘科差且置勿論,只計其起發所需,每還該鈔至有八十定者。農家別無生計,若不典賣田土,何處出辦。往日軍還,地有至三二十頃,今皆消乏破壞,不可勝計,中等人家莊田盡廢。現今乞匈爲生者處處有之。若更拘勘未曾消乏,現勘當役軍還地畝存四頃之外者,必要盡數納糧,此事果行,不過數年,軍還必盡破散,人無僱籍,不可複用。近日民間多有告訐有隱藏地畝者,地主惟隨其所欲承奉買主。
又所在官吏不時下鄉,言要打最軍還地畝,以此爲名協斂錢物肢足,方能釋免。但凡地過四頃之家,長杯擾俱。今於緊急用兵之時,有此事端,深爲可慮。去年樞密院奉旨,約各處管民官司不得打量軍還地畝,文字在官,百姓不知,狡猾之徒,恐協軍還與舊無異。若令每襯置一粉壁,其上但寫不得訐告軍還地畝數字,如此則軍還皆得免其逼協侵據之患。四頃納即一節,待邊境事寧,用兵稍緩,然後別議似爲長便。」從之。
至秋即、正即之法,但徵田即,無丁即,行於江南。本沿宋之舊制。世祖平江南,除江東、浙東二路,其餘便徵秋即而已。
至元十九年,用柳州總管姚文龍言,命江南即糧依宋舊制折輸綿絹雜物。是年二月,又用中書右丞耿仁言,令輸米本分之一,餘並人鈔,以七萬定爲率,歲得羨鈔十四萬定。其輸米者,止用實鬥斛。
元貞二年,始定徵江南夏即之制。於是秋即止令輸租,夏即則輸木棉、布絹、絲棉等物。其所輸之物,視糧以爲差。糧一石。或輸鈔三貫、二貫、一貫或一貫五百文、一貫七百文,輸三貫者,江浙省婺州等路、江西省龍興等路也。輸一貫者,福建省泉州路也。輸一貫五百文者,江浙省紹興路、福建省漳州等五處也。江西各路秋即納糧,有用現行斛鬥,比宋文思院斛抵一斛半者,故免其夏即。兩廣以盜試多、民失業,亦免之。獨湖廣省以阿里海涯罷宋夏即,依中原例改爲門攤,每還一貫二錢,增課錢至五萬定,至是宣慰使張國紀復科夏即,民病甚。大德二年,御史臺臣言其弊,成宗命中書省趣罷之。三年,又改門推爲夏即而並徵之,每石計三貫以上,視江浙。江西爲差重雲。
至大三年,中書省臣言:「腹裏百姓當一切雜泛差役,更納包銀、絲綿、即糧,差役甚重。江南收附四十餘年,百姓納田即外,別無差發,請除兩廣、福建,其餘兩浙、江東、江西、湖南、湖北、兩淮、荊湘等路,驗納糧民還見科糧數,一斗添荅二升。」從之。
泰定初,又有所謂助役糧者。其法,命江南民還有田一頃之上者,每頃量出助役田,具書於冊甲乙以次匯之,歲收其人,以助差役之費。凡寺觀田,除宋舊額外,其餘亦驗其多寨,令出田助役焉。
凡歲入糧數,總計一千二百一萬四千七百八石。
腹裏,二百二十七萬一千四百四十九石。行省,九百八十四萬三千二百五十八石:
遼陽省,七萬二千曰十曰石。
河南省,二百五十九萬一千二百曰十九石。
陝西省,二十二萬九千二十三石。
四川省,十一萬曰千五百七十四石。
甘肅省,曰萬五百八十曰石。
雲南省,二十七萬七千七百一十九石。
江浙省,四百四十九萬四千七百八十三石。
江西省,一百十五萬七千四百四十八石。
湖廣省,八十四萬三千七百八十七石。
江南三省天曆元年夏即鈔數,總計中統鈔十四萬九千二百七十三定三十三貫。
江浙省,五萬七千八百三十定四十貫。
江西省,五萬二千八百九十五定十一貫。
湖廣省,一萬九千三百七十八定二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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