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律第一
雨爲〈澍〉,及誘(秀)粟,輒以書言 〈澍〉稼、誘(秀)粟及豤(墾)田 毋(無)稼者頃數。稼已生後而雨,亦輒言雨少多,所利頃數。早〈旱〉及暴風雨、水潦、 (螽) 、 它物傷稼者,亦輒言其頃數。近縣令輕足行其書,遠縣令郵行之,盡八月之。
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爲灰,取生荔、麛 (卵)鷇,毋毒魚鱉,置 罔(網),到七月而縱之。唯不幸死而伐綰(棺)享(槨)者,是不用時。邑之 (近)皁及它禁苑者,麛時毋敢將犬以之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獸及捕獸者,勿敢殺;其追獸及捕獸者,殺之。河(呵)禁所殺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殺者,食其肉而入皮。
入頃芻,以其受田之數,無豤(墾)不豤(墾),頃入芻三石、二石。芻自黃 及 束以上皆受之。入芻,相輸度,可(也)。
禾、芻徹(撤)木、薦,輒上石數縣廷。勿用,復以薦蓋。
乘馬服牛稟,國二月弗稟、弗致者,皆止,勿稟、致。稟大田而毋(無)恆籍者,以其致到日稟之,勿深致。
百姓居田舍者毋敢 (酤)酉(酒),田嗇夫、部佐謹禁御之,有不從令者有罪。
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爲灰,取生荔、麛 (卵)鷇,毋毒魚鱉,置 罔(網),到七月而縱之。唯不幸死而伐綰(棺)享(槨)者,是不用時。邑之 (近)皁及它禁苑者,麛時毋敢將犬以之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獸及捕獸者,勿敢殺;其追獸及捕獸者,殺之。河(呵)禁所殺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殺者,食其肉而入皮。
入頃芻,以其受田之數,無豤(墾)不豤(墾),頃入芻三石、二石。芻自黃 及 束以上皆受之。入芻,相輸度,可(也)。
禾、芻徹(撤)木、薦,輒上石數縣廷。勿用,復以薦蓋。
乘馬服牛稟,國二月弗稟、弗致者,皆止,勿稟、致。稟大田而毋(無)恆籍者,以其致到日稟之,勿深致。
百姓居田舍者毋敢 (酤)酉(酒),田嗇夫、部佐謹禁御之,有不從令者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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