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宴節錢第五

前聞記 · 祝允明 · 明代

  洪武二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上謂禮部左侍郎張衡、左都御史詹徽等,以有司公宴擾民,今後支與官鈔,布政司一千貫,以下衙門令衡等詳定。十月初八日,衡等遂奏準行移各官司遵守。凡遇正旦、冬至、聖節,筵宴節錢,就於彼處官錢內支給,其無府、州、縣都司、衛所行移附近有司關用。其錢則例:每一節,布政司一千貫府,​州,​縣,​無有司衙門衛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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