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細事宜第五

魯班經 · 午榮 · 明代

  凡子弟,須要早起晏眠。凡喧鬨爭鬥之處不可近,無益之事不可爲。謂如賭博、籠養、打球、踢球、放風禽等事。
  凡飲食,有則食之,無則不可思索,但粥飯充飢不可闕。凡向火,勿迫近火旁,不唯舉止不佳,且防焚爇衣服。
  凡相揖,必折腰。凡對父母長上朋友,必稱名。及稱呼長上,不可以字,必雲某丈。如弟行者,則雲某姓某丈。按《釋名》,​「弟」訓「第」​,謂相次第也。某丈者,如雲張丈、李丈。某姓某丈者,如雲張三丈、李四丈。
  凡出外及歸,必於長上前作揖,雖暫出亦然。凡飲食於長上之前,必輕嚼緩咽,不可聞飲食之聲。凡飲食之物,勿爭較多少、美惡。凡侍長者之側,必正立拱手。有所問,則必誠實對語,言須不可妄。
  凡開門揭簾,須徐徐輕手,不可令震驚響。凡衆坐,必斂身,不可廣佔坐席。凡侍長上出行,必居路之右,住必居左。
  凡飲酒,不可令至醉。凡如廁,必去上衣,下必浣手。凡夜行,必以燭,無燭則止。凡待婢僕,必端嚴,勿得與之嬉笑。凡執器皿,必敬謹,唯恐有失。凡危險,不可近。凡道路遇長者,必正立拱手,疾趨而揖。凡夜臥,必用枕,勿以寢衣覆首。凡飲食,舉匙必置箸,舉箸必置匙。食已,則置匙箸於案。
  雜細事宜,品目甚多,姑舉其略,然大概具矣。凡此五篇,若能遵守不違,自不失爲謹願之士,必又能讀聖賢之書,恢大此心,進德修業,入於大賢君子之域,無不可者。汝曹宜勉之。
📋 複製🔊 朗讀
廣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