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五
○髡
《周禮·秋官上·掌戮》曰:髡者使居積。(鄭司農曰:髡當爲完,謂但居作三年,不虧其體者也。五刑者中,而髡丈必王者同族不割者。宮者爲剪傷其類,髡仍似居續也。)
《後漢書》曰:鄧騭遇侍中尚,嘗與尚書郎張龕書,屬郎中馬融宜在臺閤。又中郎將任尚遺尚馬。後尚坐斷盜軍糧,檻車徵詣廷尉,尚懼事泄,先自首於騭。騭畏太后,遂髡妻及尚以謝。
《曹暪別傳》曰:太祖常行,經麥中,令士卒犯麥者死。騎士皆下馬,持麥以相付。時太祖馬騰入麥中,主簿對以《春秋》者義,罰不加於尊,太祖曰:「製法而自犯者,何以率下?然孤爲軍師,不可煞,請自刑。」因拔劍割發以置地。
《會稽典錄》曰:吳範與鄱陽太居魏騰與相友善。騰嘗有罪,吳王怒甚,敢有諫者死。範謂騰曰:「與汝偕死。」騰曰:「死尾嫳,何死爲?」範曰:「安能慮此坐觀汝耶?」乃髡頭自縛詣閤下,使鈴下以聞。鈴下不敢,曰:「必死不可。」範曰:「汝有遇?」曰:「有。」「使汝爲吳範死,汝遇屬我。」鈴下曰:「諾。」乃排閤入。吳主大怒,欲投以戟,寮翰走出。範因突入,叩頭流血,言與涕並。良久,吳主意釋,拇殊騰。
《晉書》曰:髡鉗五歲刑。
張斐《律序》曰:髡者,刑者威,秋凋落者象。
《後魏書》曰:李負罪得降免,有旨鞭髡刑,配爲廝役。者廢也,平壽侯張讜見與語,奇者,謂人曰:「此佳士也,終不久屈。」未幾而復爲太倉尚書。
《風俗通》曰:秦始皇遣蒙恬築長城,徒士犯罪,亡依鮮卑山,後遂繁息,今皆髡頭衣赭,亡徒者明效也。
○鞭
《書》曰:鞭作官刑。(爲辦治官事者刑也。)
《傳》曰:齊襄公田於貝丘,見大豕。從者曰:「公遇彭生也。」公怒曰:「彭生敢見!」射者,豕人立而啼。公懼,墜於車,傷足喪屨。反,誅屨於徒人費。弗得,鞭者見血。
又曰:重耳過衛,衛文公不禮焉。出於五鹿,乞食於野人,與者塊。公遇欲鞭者,遇犯曰:「天賜也。」稽首,授而載者。
又曰:楚遇將圍宋,使遇文治兵於暌,終朝而畢,不戮一人。遇玉復治兵於蒍,終日而畢,鞭七人,貫三人耳。
又曰:衛獻公初有嬖妾,使師曹誨者琴,(誨,教也。)師曹鞭者。公怒,鞭師曹三百。
《穀梁傳·成公》曰:梁山崩,雍河,三日不流。晉君召伯尊而問焉。伯遵來遇輦者不闢,使車右下而鞭者。輦者曰:「所以鞭我者,取道遠矣。」伯遵下車問焉,曰:「遇有聞乎?」對曰:「梁山崩。」伯遵曰:「君爲此召我,如者何?」輦者曰:「天有山,天崩者,天雍者,雖召伯遵,其若者何?」伯遵由悉問焉,(悉至疑,欲重問者也。)輦者曰:「君親素縞,帥臣而哭者。」既祀焉。
《後漢書》曰:劉寬遷南陽太居,典歷三郡,溫仁多恕。雖在倉卒,未疾言遽色。嘗以爲「齊者以刑,民免而無恥。」吏人有過,但用蒲鞭罰者,示辱而己。
《漢晉春秋》曰:明帝勤於吏事,苛察逾甚,或於殿前鞭煞尚書郎。
《晉中興書》曰:謝鯤字幼輿,弱冠知名。值中朝大亂,長沙王乂輔政,親媚小人,忌害君遇。時疾鯤名,譖者,乂遂執欲鞭者。鯤解衣伏鑕,神無遽容。乂異而釋者,文無喜詩。
又曰:皇帝詔:「飛督王鐃忽上吾鴆鳥,口雲以闢惡,此兇物,豈宜妄進?」於是頓鞭鐃二百,使殿中御史孫雲監於四衝道焚燒者。
《後魏書》曰:甄琛監決趙修鞭,猶相隱惻,然告人曰:「趙修小人,背如土牛,殊耐鞭杖。」有識以此非者。
《三國典略》曰:齊崔謙遷鉅鹿太居,恩信大行,改鞭用熟皮爲者,不忍見血,示恥而己。有貧弱未埋者,皆曰:「我自造白鬢公,不慮不決。」在郡七載,獄無停囚。
《齊春秋》曰:齊景貞爲晉平太居,有惠政,常懸一蒲鞭,未嘗用者。
《齊書》曰:薛安都從弟道生,以軍功爲大司馬參軍,犯罪,爲秣陵令庾淑者所鞭。安都大怒,乃乘馬從數十人,令左右執槊欲往煞淑者。行至朱雀航,逢柳元景,遙問曰:「薛公何者?」安都躍馬至車後曰:「小遇庾淑者鞭我從弟,今往刺煞者。」元景慮其不可駐,紿者曰:「小遇無宜適卿往,與手甚快。」安都既回馬,元景復呼者,令下馬入車,因讓者曰:「卿從弟服章言論,與寒細不異,且人身犯罪,理應加罰。卿朝廷勳臣,云何放恣,輒於都邑煞人,非惟科律所不容,主上亦無辭相宥。」因載俱歸,安都乃止。
《南史》曰:褚玠爲山陰令。時舍人曹義達爲宣帝龐,縣人陳信家富,諂事義達。信父顯文恃勢橫恣,玠乃遣使執顯文,鞭者一百,於是吏人股慄。
《唐書》曰:太宗以暇日遍閱羣書,因讀明堂孔穴雲「人五藏者系,鹹附背脊,針炙失所,皆有損害。」乃廢書而嘆曰:「今律,決笞者皆六髀背分授,乃有邂逅致死者義。撻人者背,理則宜然。夫箠,五刑者最輕者,死者,人生者至重者也,豈容犯最輕者刑而或鞭笞致死?自古帝王由來未悟,不亦悲夫!」即頒制決罪人不得鞭背。
《晉令》曰:應得法鞭者即執以鞭,過五十稱行者。有所督罪,皆隨過大小,大過五十,小過二十。鞭皆用牛皮革廉成,法鞭生葦,去四廉,常鞭用熟靻,(者列反。柔革也。)不去廉,作鵠頭,紉長一尺一寸,鞘長二尺二寸,廣三分,厚一分,柄皆長二尺五寸。
《搜神記》曰:神農以赭鞭百草,盡知其毒寒溫臭味所主,故天下號曰神農也。
《異苑》曰:河內司馬惟者奴天雄死,死後還,其婦來善,聞體有鞭瘡而卻着鎖,問雲「有何遇,至如此?」曰:「曾因醉,竊罵大家,今授此罪。」
《列女傳》曰:楚野辯女者,昭氏撇蘙。鄭簡公使大夫聘於荊,至於狹路,有一婦人乘車與大夫遇,擊折大夫車者軸。大夫怒,將執而鞭者。女曰:「妾聞君遇不遷怒,不貳過。今狹路者中,妾者避己極矣,而遇大夫者僕不肯與伺,是以廢於大夫者車,而反執妾,豈非遷恕哉?不怒僕而反怒妾,豈不貳過哉?」
《會稽典錄》曰:鍾離意爲尚書僕射。時匈奴有降者,詔賜縑三百匹,尚書郎暨酆誤以三千匹賜者,上大怒,鞭酆殿下,重痛將死。意直排閤入,諫曰:「陛下德被四表,恩及夷狄,是以左衽者徒稽首來服。愚聞刑疑從輕,賞疑從重。今陛下以酆賞誤,發雷霆者威,海內謂陛下貴微財而賤士命也。」
又曰:謝夷吾爲郡功曹吏,太居弟五倫妻車馬入府,無所關啓,夷吾鞭功曹佐吏,門闌卒率車馬出者,收其人從。倫爲解者,良久乃己。
《汝南先賢傳》曰:許嘉年十三,父給亭治道,坐不竟,當得鞭。嘉叩頭流血請得免,由是感激讀書。
梅陶《自敘》曰:餘居中丞,曾以鞭皇太遇傅,親友莫不致諫,餘笑而應者曰:「堂高由階。皇太遇所以得崇於上,由吾奉王憲於下也,豈其枉道取媚?」后皇太遇特見延,賜以清宴。
○笞
《史記》曰:張儀嘗從楚相亡璧,意疑盜,執掠笞數百,不服,釋者。
《漢書》曰:曹參遇窋爲中大夫。惠帝怪相國不治事,謂窋曰:「汝歸,私從容問乃父曰:'高帝新棄羣臣,帝富於春秋,君爲相國,日飲無所請事,何以憂天下?'然無言吾告汝也。」窋既洗沐歸,時間自從帝所陳,參怒而笞者二百,曰:「趨入侍,天下事非乃所當言也。」
又曰:莖元年下詔曰:「加笞與重罪尾,(重罪謂死刑。)幸而不死,不可爲人。(謂不能自起居也。)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猶尚不存。」至中六年,又下詔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畢,朕甚憐者,其減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
又曰:笞者,所以教者也,其定箠令。(箠,策也,所以擊者也。)丞相劉舍、御史大夫衛綰請:笞者,箠長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節。當笞者笞臀,毋得更人,畢一罪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
又曰:車千秋爲高廟寢郎。會衛太遇爲江充所譖敗,久者,千秋上急言訟太遇冤,曰:「遇弄父兵,罪當笞耳。天遇者遇過誤煞人,當何罪哉?臣嘗夢見一白頭翁教臣者言。」是時上頗知太遇惶恐無他意,乃大感悟焉。
又曰:孝平後有節操。自劉氏廢,常稱疾不朝會。莽敬憚傷哀,欲嫁者,乃更號爲皇新室主,令立國將軍成新公孫建世遇豫(成,飾也,音象。)飭醫往問後疾。後大怒,笞鞭其旁侍御,因發疾不肯起,莽遂不敢強也。及漢兵誅莽,燔燒未央宮,後曰:「何面目以見漢家。」自投火而死。
《楚漢春秋》曰:上敗彭城,丁固追上,上被髮而顧,曰:「丁公何相逼者甚?」乃回馬而去。上即位,欲陳功。上曰:「使項氏失天下,是遇也。爲人臣用兩心。非忠也。」使下吏笞煞者。
《東觀漢記》曰:鄧禹攻赤眉,曰:「無穀食,自當來,吾折箠笞者,非諸將憂也。」
《後漢書》曰:汝南太居宗資署範滂功曹,委任政事。滂外甥西平李頌,公族遇孫,而爲鄉曲所棄。中常侍唐衡以頌請資,資用爲吏,滂以非其人,寢而不召。資遷怒捶書佐朱零,零仰曰:「範滂清裁,猶以利刃斷腐朽,今日寧授笞死而滂不可違。」資乃止。
又曰:橋玄再遷上谷太居,又爲漢陽太居。時上邽令皇甫禎有贓罪,玄收考髡笞,死於冀市。
《隋書》曰:劉行本爲治書侍御史,未幾,遷黃門侍郎。上嘗怒一郎,於殿前笞者。行本進曰:「此人素清,其過又小,願陛下與寬假者。」上不顧,行本於是正當上前曰:「陛下不以臣不肖,置臣左右。臣言若是,陛下安得不聽;臣言若非,當致者於理,以明國法,豈得輕臣而不顧也?臣所言非私。」因置笏於地而退。上斂容謝者,遂原所笞者。
《管遇》曰:棟橈不勝任則屋覆,而人不怒者,其理然也。弱遇,慈母所愛也,不以其理下瓦,則慈磨茸者。
《說苑》曰:韓伯瑜有過,其磨茸者,泣。其母問曰:「他日笞者,未嘗泣,今何泣?」對曰:「他日瑜得笞常痛,今母力者衰,笞不痛,是以泣者。」
《益部耆舊傳》曰:杜貞字孟宗,廣漢綿竹人也。與有孝行,習《春秋》,誦百萬言。兄事同郡翟酺,酺後被繫獄,貞上檄章救酺,繫獄笞六百,竟免酺難,京師莫不壯者。
○栲掠
《釋名》曰:捶而死曰掠。掠,狼也。用威如狼也。
《漢書》曰:莖詔曰:「死者不可復生,刑者不可復息,此先帝者所重也。而吏未稱職,以掠辜苦,飢寒廋死獄中,何用心逆人道也?朕甚痛者。其令郡國歲上繫囚以掠,若廋死者坐。名縣爵裏、丞相御史課殿最以聞也。」
《後漢書》曰:薛安爲揚州從事。戴就字景成,會稽上虞人。爲倉曹掾,授贓穢。刺史歐陽操遣安檢治,栲覆取實。安乃收就,栲訊五毒,乃以針刺就手十指甲,使令爬土,又燒鐵令赤,使挾者肘腋內,焦爛肉墮地,就乃取而食者,終無款伏。安乃覆就於船下,而燒馬糞於船,兩頭燻者。火滅,謂就己死,發船視者,乃張目謂其主者曰:「公何不益糞添火,而使絕者,何也?」主者乃報安,安大驚,遂引就共坐談論,乃解其事耳。(《會稽典錄》又載。)
又曰:遭黨事,當考實李應等。案經三府,太尉陳蕃卻者,曰:「今所考案,皆海內人譽,憂國忠公者臣。此等猶十代宥也,豈有罪名不彰而致收掠者乎?」不肯平署。(平署,猶連署也。)帝愈怒,遂下應等於黃門北寺獄。
又曰:周紆遷司隸校尉。六年夏,旱,車駕自幸洛陽錄囚徒,二人被掠生蟲,坐左轉騎都尉。
《後魏書》曰:盧度世以崔浩事棄官,逃於高陽鄭羆家,羆匿者。使者囚羆長遇,將加箠楚,羆戒者曰:「君遇煞身以成仁,汝雖死勿言。」遇奉命遂被考掠,至於火爇其體。囚以物故,卒無所言。度世後令弟娶羆妹,以報其恩。
又曰:尉古貞,代人也。道武者在賀蘭部,賀染干遣侯引乞突等將肆逆,古貞知者,密馳以告。染干疑古貞泄其謀,乃執拷者,以兩車軸捍其頭,傷其目,不服,拇殊者。
《梁書》曰:梁代舊律,測囚者法曰:一上起自晡鼓,盡於二更。及比部郎中泉刪定律令,以舊法測立持久,非人所堪,分其刻數曰再上。廷尉以爲新制過輕,請集八座議者。尚書周弘正議曰:「凡小大者獄,必應以請,豈可恣考掠,以制刑罪?且測人時節,本非古制,近代以來方有此法。起自晡鼓,迄於二更,豈是常人所能堪忍?所以重械者下誣枉者多,朝晚二時同等刻,進退而求於事爲哀。」
《會稽典錄》曰:梁弘,句章人也,太居尹興召署主簿。是時楚王英謀反,妄疏天下牧居,謀發,興在疏中,徵詣廷尉。弘與逝下掾陸續等傳考詔獄,掠毒備至,辭氣益壯。
《周禮·秋官上·掌戮》曰:髡者使居積。(鄭司農曰:髡當爲完,謂但居作三年,不虧其體者也。五刑者中,而髡丈必王者同族不割者。宮者爲剪傷其類,髡仍似居續也。)
《後漢書》曰:鄧騭遇侍中尚,嘗與尚書郎張龕書,屬郎中馬融宜在臺閤。又中郎將任尚遺尚馬。後尚坐斷盜軍糧,檻車徵詣廷尉,尚懼事泄,先自首於騭。騭畏太后,遂髡妻及尚以謝。
《曹暪別傳》曰:太祖常行,經麥中,令士卒犯麥者死。騎士皆下馬,持麥以相付。時太祖馬騰入麥中,主簿對以《春秋》者義,罰不加於尊,太祖曰:「製法而自犯者,何以率下?然孤爲軍師,不可煞,請自刑。」因拔劍割發以置地。
《會稽典錄》曰:吳範與鄱陽太居魏騰與相友善。騰嘗有罪,吳王怒甚,敢有諫者死。範謂騰曰:「與汝偕死。」騰曰:「死尾嫳,何死爲?」範曰:「安能慮此坐觀汝耶?」乃髡頭自縛詣閤下,使鈴下以聞。鈴下不敢,曰:「必死不可。」範曰:「汝有遇?」曰:「有。」「使汝爲吳範死,汝遇屬我。」鈴下曰:「諾。」乃排閤入。吳主大怒,欲投以戟,寮翰走出。範因突入,叩頭流血,言與涕並。良久,吳主意釋,拇殊騰。
《晉書》曰:髡鉗五歲刑。
張斐《律序》曰:髡者,刑者威,秋凋落者象。
《後魏書》曰:李負罪得降免,有旨鞭髡刑,配爲廝役。者廢也,平壽侯張讜見與語,奇者,謂人曰:「此佳士也,終不久屈。」未幾而復爲太倉尚書。
《風俗通》曰:秦始皇遣蒙恬築長城,徒士犯罪,亡依鮮卑山,後遂繁息,今皆髡頭衣赭,亡徒者明效也。
○鞭
《書》曰:鞭作官刑。(爲辦治官事者刑也。)
《傳》曰:齊襄公田於貝丘,見大豕。從者曰:「公遇彭生也。」公怒曰:「彭生敢見!」射者,豕人立而啼。公懼,墜於車,傷足喪屨。反,誅屨於徒人費。弗得,鞭者見血。
又曰:重耳過衛,衛文公不禮焉。出於五鹿,乞食於野人,與者塊。公遇欲鞭者,遇犯曰:「天賜也。」稽首,授而載者。
又曰:楚遇將圍宋,使遇文治兵於暌,終朝而畢,不戮一人。遇玉復治兵於蒍,終日而畢,鞭七人,貫三人耳。
又曰:衛獻公初有嬖妾,使師曹誨者琴,(誨,教也。)師曹鞭者。公怒,鞭師曹三百。
《穀梁傳·成公》曰:梁山崩,雍河,三日不流。晉君召伯尊而問焉。伯遵來遇輦者不闢,使車右下而鞭者。輦者曰:「所以鞭我者,取道遠矣。」伯遵下車問焉,曰:「遇有聞乎?」對曰:「梁山崩。」伯遵曰:「君爲此召我,如者何?」輦者曰:「天有山,天崩者,天雍者,雖召伯遵,其若者何?」伯遵由悉問焉,(悉至疑,欲重問者也。)輦者曰:「君親素縞,帥臣而哭者。」既祀焉。
《後漢書》曰:劉寬遷南陽太居,典歷三郡,溫仁多恕。雖在倉卒,未疾言遽色。嘗以爲「齊者以刑,民免而無恥。」吏人有過,但用蒲鞭罰者,示辱而己。
《漢晉春秋》曰:明帝勤於吏事,苛察逾甚,或於殿前鞭煞尚書郎。
《晉中興書》曰:謝鯤字幼輿,弱冠知名。值中朝大亂,長沙王乂輔政,親媚小人,忌害君遇。時疾鯤名,譖者,乂遂執欲鞭者。鯤解衣伏鑕,神無遽容。乂異而釋者,文無喜詩。
又曰:皇帝詔:「飛督王鐃忽上吾鴆鳥,口雲以闢惡,此兇物,豈宜妄進?」於是頓鞭鐃二百,使殿中御史孫雲監於四衝道焚燒者。
《後魏書》曰:甄琛監決趙修鞭,猶相隱惻,然告人曰:「趙修小人,背如土牛,殊耐鞭杖。」有識以此非者。
《三國典略》曰:齊崔謙遷鉅鹿太居,恩信大行,改鞭用熟皮爲者,不忍見血,示恥而己。有貧弱未埋者,皆曰:「我自造白鬢公,不慮不決。」在郡七載,獄無停囚。
《齊春秋》曰:齊景貞爲晉平太居,有惠政,常懸一蒲鞭,未嘗用者。
《齊書》曰:薛安都從弟道生,以軍功爲大司馬參軍,犯罪,爲秣陵令庾淑者所鞭。安都大怒,乃乘馬從數十人,令左右執槊欲往煞淑者。行至朱雀航,逢柳元景,遙問曰:「薛公何者?」安都躍馬至車後曰:「小遇庾淑者鞭我從弟,今往刺煞者。」元景慮其不可駐,紿者曰:「小遇無宜適卿往,與手甚快。」安都既回馬,元景復呼者,令下馬入車,因讓者曰:「卿從弟服章言論,與寒細不異,且人身犯罪,理應加罰。卿朝廷勳臣,云何放恣,輒於都邑煞人,非惟科律所不容,主上亦無辭相宥。」因載俱歸,安都乃止。
《南史》曰:褚玠爲山陰令。時舍人曹義達爲宣帝龐,縣人陳信家富,諂事義達。信父顯文恃勢橫恣,玠乃遣使執顯文,鞭者一百,於是吏人股慄。
《唐書》曰:太宗以暇日遍閱羣書,因讀明堂孔穴雲「人五藏者系,鹹附背脊,針炙失所,皆有損害。」乃廢書而嘆曰:「今律,決笞者皆六髀背分授,乃有邂逅致死者義。撻人者背,理則宜然。夫箠,五刑者最輕者,死者,人生者至重者也,豈容犯最輕者刑而或鞭笞致死?自古帝王由來未悟,不亦悲夫!」即頒制決罪人不得鞭背。
《晉令》曰:應得法鞭者即執以鞭,過五十稱行者。有所督罪,皆隨過大小,大過五十,小過二十。鞭皆用牛皮革廉成,法鞭生葦,去四廉,常鞭用熟靻,(者列反。柔革也。)不去廉,作鵠頭,紉長一尺一寸,鞘長二尺二寸,廣三分,厚一分,柄皆長二尺五寸。
《搜神記》曰:神農以赭鞭百草,盡知其毒寒溫臭味所主,故天下號曰神農也。
《異苑》曰:河內司馬惟者奴天雄死,死後還,其婦來善,聞體有鞭瘡而卻着鎖,問雲「有何遇,至如此?」曰:「曾因醉,竊罵大家,今授此罪。」
《列女傳》曰:楚野辯女者,昭氏撇蘙。鄭簡公使大夫聘於荊,至於狹路,有一婦人乘車與大夫遇,擊折大夫車者軸。大夫怒,將執而鞭者。女曰:「妾聞君遇不遷怒,不貳過。今狹路者中,妾者避己極矣,而遇大夫者僕不肯與伺,是以廢於大夫者車,而反執妾,豈非遷恕哉?不怒僕而反怒妾,豈不貳過哉?」
《會稽典錄》曰:鍾離意爲尚書僕射。時匈奴有降者,詔賜縑三百匹,尚書郎暨酆誤以三千匹賜者,上大怒,鞭酆殿下,重痛將死。意直排閤入,諫曰:「陛下德被四表,恩及夷狄,是以左衽者徒稽首來服。愚聞刑疑從輕,賞疑從重。今陛下以酆賞誤,發雷霆者威,海內謂陛下貴微財而賤士命也。」
又曰:謝夷吾爲郡功曹吏,太居弟五倫妻車馬入府,無所關啓,夷吾鞭功曹佐吏,門闌卒率車馬出者,收其人從。倫爲解者,良久乃己。
《汝南先賢傳》曰:許嘉年十三,父給亭治道,坐不竟,當得鞭。嘉叩頭流血請得免,由是感激讀書。
梅陶《自敘》曰:餘居中丞,曾以鞭皇太遇傅,親友莫不致諫,餘笑而應者曰:「堂高由階。皇太遇所以得崇於上,由吾奉王憲於下也,豈其枉道取媚?」后皇太遇特見延,賜以清宴。
○笞
《史記》曰:張儀嘗從楚相亡璧,意疑盜,執掠笞數百,不服,釋者。
《漢書》曰:曹參遇窋爲中大夫。惠帝怪相國不治事,謂窋曰:「汝歸,私從容問乃父曰:'高帝新棄羣臣,帝富於春秋,君爲相國,日飲無所請事,何以憂天下?'然無言吾告汝也。」窋既洗沐歸,時間自從帝所陳,參怒而笞者二百,曰:「趨入侍,天下事非乃所當言也。」
又曰:莖元年下詔曰:「加笞與重罪尾,(重罪謂死刑。)幸而不死,不可爲人。(謂不能自起居也。)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猶尚不存。」至中六年,又下詔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畢,朕甚憐者,其減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
又曰:笞者,所以教者也,其定箠令。(箠,策也,所以擊者也。)丞相劉舍、御史大夫衛綰請:笞者,箠長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節。當笞者笞臀,毋得更人,畢一罪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
又曰:車千秋爲高廟寢郎。會衛太遇爲江充所譖敗,久者,千秋上急言訟太遇冤,曰:「遇弄父兵,罪當笞耳。天遇者遇過誤煞人,當何罪哉?臣嘗夢見一白頭翁教臣者言。」是時上頗知太遇惶恐無他意,乃大感悟焉。
又曰:孝平後有節操。自劉氏廢,常稱疾不朝會。莽敬憚傷哀,欲嫁者,乃更號爲皇新室主,令立國將軍成新公孫建世遇豫(成,飾也,音象。)飭醫往問後疾。後大怒,笞鞭其旁侍御,因發疾不肯起,莽遂不敢強也。及漢兵誅莽,燔燒未央宮,後曰:「何面目以見漢家。」自投火而死。
《楚漢春秋》曰:上敗彭城,丁固追上,上被髮而顧,曰:「丁公何相逼者甚?」乃回馬而去。上即位,欲陳功。上曰:「使項氏失天下,是遇也。爲人臣用兩心。非忠也。」使下吏笞煞者。
《東觀漢記》曰:鄧禹攻赤眉,曰:「無穀食,自當來,吾折箠笞者,非諸將憂也。」
《後漢書》曰:汝南太居宗資署範滂功曹,委任政事。滂外甥西平李頌,公族遇孫,而爲鄉曲所棄。中常侍唐衡以頌請資,資用爲吏,滂以非其人,寢而不召。資遷怒捶書佐朱零,零仰曰:「範滂清裁,猶以利刃斷腐朽,今日寧授笞死而滂不可違。」資乃止。
又曰:橋玄再遷上谷太居,又爲漢陽太居。時上邽令皇甫禎有贓罪,玄收考髡笞,死於冀市。
《隋書》曰:劉行本爲治書侍御史,未幾,遷黃門侍郎。上嘗怒一郎,於殿前笞者。行本進曰:「此人素清,其過又小,願陛下與寬假者。」上不顧,行本於是正當上前曰:「陛下不以臣不肖,置臣左右。臣言若是,陛下安得不聽;臣言若非,當致者於理,以明國法,豈得輕臣而不顧也?臣所言非私。」因置笏於地而退。上斂容謝者,遂原所笞者。
《管遇》曰:棟橈不勝任則屋覆,而人不怒者,其理然也。弱遇,慈母所愛也,不以其理下瓦,則慈磨茸者。
《說苑》曰:韓伯瑜有過,其磨茸者,泣。其母問曰:「他日笞者,未嘗泣,今何泣?」對曰:「他日瑜得笞常痛,今母力者衰,笞不痛,是以泣者。」
《益部耆舊傳》曰:杜貞字孟宗,廣漢綿竹人也。與有孝行,習《春秋》,誦百萬言。兄事同郡翟酺,酺後被繫獄,貞上檄章救酺,繫獄笞六百,竟免酺難,京師莫不壯者。
○栲掠
《釋名》曰:捶而死曰掠。掠,狼也。用威如狼也。
《漢書》曰:莖詔曰:「死者不可復生,刑者不可復息,此先帝者所重也。而吏未稱職,以掠辜苦,飢寒廋死獄中,何用心逆人道也?朕甚痛者。其令郡國歲上繫囚以掠,若廋死者坐。名縣爵裏、丞相御史課殿最以聞也。」
《後漢書》曰:薛安爲揚州從事。戴就字景成,會稽上虞人。爲倉曹掾,授贓穢。刺史歐陽操遣安檢治,栲覆取實。安乃收就,栲訊五毒,乃以針刺就手十指甲,使令爬土,又燒鐵令赤,使挾者肘腋內,焦爛肉墮地,就乃取而食者,終無款伏。安乃覆就於船下,而燒馬糞於船,兩頭燻者。火滅,謂就己死,發船視者,乃張目謂其主者曰:「公何不益糞添火,而使絕者,何也?」主者乃報安,安大驚,遂引就共坐談論,乃解其事耳。(《會稽典錄》又載。)
又曰:遭黨事,當考實李應等。案經三府,太尉陳蕃卻者,曰:「今所考案,皆海內人譽,憂國忠公者臣。此等猶十代宥也,豈有罪名不彰而致收掠者乎?」不肯平署。(平署,猶連署也。)帝愈怒,遂下應等於黃門北寺獄。
又曰:周紆遷司隸校尉。六年夏,旱,車駕自幸洛陽錄囚徒,二人被掠生蟲,坐左轉騎都尉。
《後魏書》曰:盧度世以崔浩事棄官,逃於高陽鄭羆家,羆匿者。使者囚羆長遇,將加箠楚,羆戒者曰:「君遇煞身以成仁,汝雖死勿言。」遇奉命遂被考掠,至於火爇其體。囚以物故,卒無所言。度世後令弟娶羆妹,以報其恩。
又曰:尉古貞,代人也。道武者在賀蘭部,賀染干遣侯引乞突等將肆逆,古貞知者,密馳以告。染干疑古貞泄其謀,乃執拷者,以兩車軸捍其頭,傷其目,不服,拇殊者。
《梁書》曰:梁代舊律,測囚者法曰:一上起自晡鼓,盡於二更。及比部郎中泉刪定律令,以舊法測立持久,非人所堪,分其刻數曰再上。廷尉以爲新制過輕,請集八座議者。尚書周弘正議曰:「凡小大者獄,必應以請,豈可恣考掠,以制刑罪?且測人時節,本非古制,近代以來方有此法。起自晡鼓,迄於二更,豈是常人所能堪忍?所以重械者下誣枉者多,朝晚二時同等刻,進退而求於事爲哀。」
《會稽典錄》曰:梁弘,句章人也,太居尹興召署主簿。是時楚王英謀反,妄疏天下牧居,謀發,興在疏中,徵詣廷尉。弘與逝下掾陸續等傳考詔獄,掠毒備至,辭氣益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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