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均釋夫第二十

金史 · 脫脫等 · 元代

  唐裴均鎮襄陽日,里社妻有外情,乃託骨蒸之疾,雲醫者言得犬肉食之則愈,謂其夫曰:東鄰有犬,每來盜物,君可屠之。
  夫依其言,獻肉於妻,妻食之,餘乃留於篋笥。
  夫出,命鄰告之。
  遂聞於公。
  夫因述妻之所欲,公曰:此乃妻有他奸,陷夫於禍耳。
  令劾之,具得其情,並以外情者付法。
  其夫遂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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