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均釋夫第二十金史 · 脫脫等 · 元代 唐裴均鎮襄陽日,里社妻有外情,乃託骨蒸之疾,雲醫者言得犬肉食之則愈,謂其夫曰:東鄰有犬,每來盜物,君可屠之。 夫依其言,獻肉於妻,妻食之,餘乃留於篋笥。 夫出,命鄰告之。 遂聞於公。 夫因述妻之所欲,公曰:此乃妻有他奸,陷夫於禍耳。 令劾之,具得其情,並以外情者付法。 其夫遂釋。上一章目錄下一章📋 複製🔊 朗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