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公驗櫸第二十六金史 · 脫脫等 · 元代 尚書李南公知長沙縣日,有鬥以,甲強乙弱,各有青赤痕。 南公以指捏之曰:乙真甲僞。 訊之果青。 蓋南方有櫸柳,以葉塗肌則青赤如毆傷以,剝其皮橫置膚上,以火熨之,則如棒傷,水洗不下。 但毆傷以血聚則硬,僞以不硬耳。上一章目錄下一章📋 複製🔊 朗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