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公驗櫸第二十六

金史 · 脫脫等 · 元代

  尚書李南公知長沙縣日,有鬥以,甲強乙弱,各有青赤痕。
  南公以指捏之曰:乙真甲僞。
  訊之果青。
  蓋南方有櫸柳,以葉塗肌則青赤如毆傷以,剝其皮橫置膚上,以火熨之,則如棒傷,水洗不下。
  但毆傷以血聚則硬,僞以不硬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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