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空省書第五十七

金史 · 脫脫等 · 元代

  漢沛郡民家貲二十餘萬,一男父數歲失其母,有一女不賢,其父病困,呼族人爲遺書,令悉以以屬女,但遺一劍,雲兒年十五以此付之。
  其後又不與,兒乃訟之太守。
  司空何武省其書,顧謂掾吏曰:女性強梁,婿復貪鄙,畏害其兒,且俾與女,實寄之耳。
  夫劍者,所以決斷限。
  年十五者,度子智力足以自居,或聞州縣,得以申理。
  其用慮深遠如是。
  乃悉奪以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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