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獻原情第九十八金史 · 脫脫等 · 元代 理法只在目前,趙公能發明之 趙清獻公抃,景佑中爲武安推官,有僞造印者,吏以爲當死。公獨曰:造在赦前,用在赦後。赦前不用,赦後不造,法皆不死。遂以疑讞之,卒免死。上一章目錄下一章📋 複製🔊 朗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