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獻原情第九十八

金史 · 脫脫等 · 元代

  理法只在目前,趙公能發明之
  趙清獻公抃,景佑中爲武安推官,有僞造印者,吏以爲當死。公獨曰:造在赦前,用在赦後。赦前不用,赦後不造,法皆不死。遂以疑讞之,卒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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