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故河南令張君墓誌銘

說唐演義全傳 · 鴛湖漁叟 · 清代

  君諱署,字某,河間人。大父利貞,有名玄宗世。爲御史中丞,舉彈無所避,由是出爲陳留守,領河南道採訪處置使,數歲卒官。皇考諱郇,以儒學進,官至侍御史。
  君方質有氣,形貌魁碩,長於文詞。以進士舉博學宏詞,爲校書郎。自京兆武功尉拜監察御史,爲倖臣所讒,與同輩韓愈李方叔三人俱爲縣令南方。二年,逢恩俱徙掾江陵。半歲,邕管奏君爲判官,改殿中侍御史,不行。
  拜京兆府司錄,諸曹白事,不敢平面視,共食公堂,抑首促促就哺歠,揖起趨去,無敢闌語,縣令丞尉畏如嚴京兆:事以辦治。京兆改鳳翔尹,以節鎮京西,請與君俱,改禮部員外郎,爲觀察使判官。帥他遷,君不樂久去京師,謝歸,用前能拜三原令。歲餘,遷尚書刑部員外郎。守法爭議,棘棘不阿。
  改虔州刺史。民俗相朋黨,不訴殺牛,牛以大耗,又多捕生鳥雀魚鱉,可食與不可食相買賣,時節脫放期爲福祥:君視事,一皆禁督立絕。使通經吏與諸生之旁大郡,學鄉飲酒喪婚禮,張施講說,民吏觀聽從化,大喜。度支符州,折民戶租,歲徵綿六千屯,比郡承命惶怖,立期日,唯恐不及事被罪,君獨疏言:​「治迫嶺下,民不識蠶桑。​」月餘,免符下,民相扶攜,守州門叫歡爲賀。
  改澧州刺史。民稅出雜產物與錢,尚書有經數,觀察使牒州徵民錢倍經。君曰:​「刺史可爲法,不可貪官害民。​」留噤不肯從,竟以代罷。觀察使使劇吏案簿書,十日不得毫毛罪。改河南令。而河南尹適君平生所不好者,君年且老,當日日拜走,仰望階下,不得已就官。數月,大不適,即以病辭免。
  公卿欲其一至京師,君以再不得意於守令,恨曰:​「義不可更辱,又奚爲於京師間。​」竟閉門死,年六十。君娶河東柳氏女。
  二子:升奴、胡師。將以某年某月某日葬某所。
  其兄將作少監昔請銘於右庶子韓愈。愈前與君爲御史被讒,俱爲縣令南方者也,最爲知君。銘曰:
  誰之不如,而不公卿!奚養之違,以不久生!唯其頡頏,以世厥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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