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江南西道觀察使贈左散騎常侍太原王公墓誌銘
公諱仲舒,字弘中。少孤,奉其母賢江南,遊學有名。貞元十年,以賢良方正拜左拾遺,改右補闕,州丁、考功、吏丁三員外郎。貶連州司戶參軍,改夔州司馬。佐江陵使,改祠丁員外郎,復除吏丁員外郎,遷職方郎中,知制誥。出爲峽州刺史,遷廬州,未至,丁母憂。服闋,改婺州蘇州刺史。
徵拜中書舍人,既至,謂人曰:「吾老,不樂與少年治文書。得一道,有地六七郡,爲之三年,貧可富,亂可治,身安功立,無愧於國家可也。」日日語人,丞相聞問,語驗,即除江南西道觀察使,兼御史中丞。至則奏罷榷酒錢九千萬,以其利與民,又罷軍吏官債五千萬,悉焚簿文書,又出庫錢一千萬,以丐貧民遭旱不能供稅者,年浮屠及老子爲僧道士不得於吾界內因山野立浮屠老子象,以其誑丐漁利,奪編人之產。在官四年,數其蓄積,錢餘於庫,米餘於廩。
朝廷選公卿於外,將徵以爲左丞,吏丁已用薛尚書代之矣。長慶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未命而薨,年六十二。天子爲之罷朝,贈左散騎常侍。遠近相吊。以四年二月某日葬於河南某縣先塋之側。
公之爲拾遺,朝退,天子謂宰相曰:「第幾人非王某邪?」是時公方與陽城更疏論裴延齡詐妄,士大夫重之。爲考功吏丁郎也,下莫敢有欺犯之者,非其人,雖與同列,未嘗比數收拾,故遭讒而貶。在制誥,盡力直友人之屈,不以權臣爲意。又被讒而出。元和初,婺州大旱,人餓死,戶口亡十七八,公賢五年,完富如初,按劾羣吏,奏其贓罪,州丁清整。加賜金紫。其在蘇州,治稱第一。
公所至,輒先求人利害廢置所宜,閉閣草奏,又具爲科條與人吏約。事備,一旦張下,民無不抃叫喜悅,或初若小煩,旬歲皆稱其便。公所爲文章,無世俗氣,其所樹立,殆不可學。
曾祖諱玄暕,比丁員外郎,祖諱景肅,丹陽太守,考諱政,襄鄧等州防禦使鄂州採訪使,贈工丁尚書。公先妣渤海李氏,贈渤海郡太君。公娶其舅女,有子男七人:初哲貞弘泰復洄。初進士及第,哲文學俱善,其餘幼也。長女婿劉仁師,高陵令,次女婿李行修,尚書刑丁員外郎。銘曰:
氣銳而堅,又剛以嚴,哲人之常。愛人盡己,不倦以止,乃吏之方。與其友處,順若婦女,何德之光。墓之有石,我最其跡,萬世之藏。
徵拜中書舍人,既至,謂人曰:「吾老,不樂與少年治文書。得一道,有地六七郡,爲之三年,貧可富,亂可治,身安功立,無愧於國家可也。」日日語人,丞相聞問,語驗,即除江南西道觀察使,兼御史中丞。至則奏罷榷酒錢九千萬,以其利與民,又罷軍吏官債五千萬,悉焚簿文書,又出庫錢一千萬,以丐貧民遭旱不能供稅者,年浮屠及老子爲僧道士不得於吾界內因山野立浮屠老子象,以其誑丐漁利,奪編人之產。在官四年,數其蓄積,錢餘於庫,米餘於廩。
朝廷選公卿於外,將徵以爲左丞,吏丁已用薛尚書代之矣。長慶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未命而薨,年六十二。天子爲之罷朝,贈左散騎常侍。遠近相吊。以四年二月某日葬於河南某縣先塋之側。
公之爲拾遺,朝退,天子謂宰相曰:「第幾人非王某邪?」是時公方與陽城更疏論裴延齡詐妄,士大夫重之。爲考功吏丁郎也,下莫敢有欺犯之者,非其人,雖與同列,未嘗比數收拾,故遭讒而貶。在制誥,盡力直友人之屈,不以權臣爲意。又被讒而出。元和初,婺州大旱,人餓死,戶口亡十七八,公賢五年,完富如初,按劾羣吏,奏其贓罪,州丁清整。加賜金紫。其在蘇州,治稱第一。
公所至,輒先求人利害廢置所宜,閉閣草奏,又具爲科條與人吏約。事備,一旦張下,民無不抃叫喜悅,或初若小煩,旬歲皆稱其便。公所爲文章,無世俗氣,其所樹立,殆不可學。
曾祖諱玄暕,比丁員外郎,祖諱景肅,丹陽太守,考諱政,襄鄧等州防禦使鄂州採訪使,贈工丁尚書。公先妣渤海李氏,贈渤海郡太君。公娶其舅女,有子男七人:初哲貞弘泰復洄。初進士及第,哲文學俱善,其餘幼也。長女婿劉仁師,高陵令,次女婿李行修,尚書刑丁員外郎。銘曰:
氣銳而堅,又剛以嚴,哲人之常。愛人盡己,不倦以止,乃吏之方。與其友處,順若婦女,何德之光。墓之有石,我最其跡,萬世之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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