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讎狀

說唐演義全傳 · 鴛湖漁叟 · 清代

  右伏奉今月五日敕:​「復讎:據禮經,則義不同天,徵法令,則殺人者死。禮法二事,皆王教之端,有此異同,必資論辯。宜令都省集議聞奏者。​」朝議郎行尚書職方員外郎上騎都尉韓愈議曰:
  伏以子復父讎,見於春秋,見於禮記,又見周官,又見諸子史,不可勝數,未有非而罪之者也,最宜詳於律,而律無其條,非闕文也,蓋以爲不許復讎,則傷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訓,許復讎,則人將倚法專殺,無以禁止其端矣。夫律雖本於聖人,然執而行之者,有司也。經之所明者,制有司者也。丁寧其義於經,而深沒其文於律者,其意將使法吏一斷於法,而經術之士得引經而議也。
  周官曰:​「凡殺人而義者,令勿讎,讎之則死。​」義,宜也。明殺人而不得其宜者,子得復讎也,此百姓之相讎者也。公羊傳曰:​「父不受誅,子復讎可也。​」不受誅者,罪不當誅也,誅者,上施於下之辭,非百姓之相殺者也。又周官曰:​「凡報仇讎者,書於士,殺之無罪。​」言將復讎,必先言於官,則無罪也。
  今陛下垂意典章,思立定製,惜有司之守,憐孝子之心,示不自專,訪議羣下。臣愚以爲復讎之名雖同,而其事各異:或百姓相讎,如周官所稱,可議於今者,或爲官所誅,如公羊所稱,不可行於今者,又周官所稱,將復讎,先告於士則無罪者,若孤稚羸弱,抱微志而伺敵人之便,恐不能自言於官,未可以爲斷於今也。然則殺之與赦,不可一例,宜定其制曰:​「凡有復父讎者,事發,具其事申尚書省,尚書省集議奏聞,酌其宜而處之,則經律無失其指矣。​」謹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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