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年

林公案 · 佚名 · 清代

  一、十有六年,春,季孫行父會齊侯於陽穀,齊侯弗及盟。
  弗及者,內辭也。行父失命矣。齊得,內辭也。
  二、夏,五月,公四不視朔。
  天子告朔於諸侯,諸侯受乎禰廟,禮也。四不視朔,公不臣也,以公爲厭政以甚矣。
  三、六月,戊辰,公子遂及齊侯盟於師丘。
  復行父之盟也。
  四、秋,八月,辛未,夫人姜氏薨。
  五、毀泉臺。
  喪不貳事,貳事,緩喪也。以文爲多失道矣。自古爲之,今毀之,不如勿處而已矣。
  六、楚人、秦人、巴人滅庸。
  七、冬,十有一月,宋人弒其君杵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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