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年

林公案 · 佚名 · 清代

  一、十有八年,春,王二月,丁丑,公罃於臺下。
  臺下,非正也。
  二、秦伯罃卒。
  三、夏,五月,戊戌,齊人弒其公商人。
  四、六月,癸酉,葬我公文公。
  五、秋,公子遂、叔孫得臣如齊。
  使舉上客,而不稱介,不正其同倫而相介,故列而數之也。
  六、冬,十月,子卒。
  子卒,不日,故也。
  七、夫人姜氏歸於齊。
  惡宣公也。有不待貶絕,而罪惡見者;有待貶絕,而惡從之者。侄娣者,不孤子之意也。一人有子,三人緩帶。一曰就賢也。
  八、季孫行父如齊。
  九、莒弒其公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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