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林公案 · 佚名 · 清代 一、七年,春,衛侯使孫良夫來盟。 來盟,前定也。不言及者,以國與之。不言其人,亦以國與之。不日,前定之盟不日。 二、夏,公會齊侯伐萊。 三、秋,公至自伐萊。 四、冬,公會晉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於黑壤。上一章目錄下一章📋 複製🔊 朗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