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

林公案 · 佚名 · 清代

  一、七年,春,衛侯使孫良夫來盟。
  來盟,前定也。不言及者,以國與之。不言其人,亦以國與之。不日,前定之盟不日。
  二、夏,公會齊侯伐萊。
  三、秋,公至自伐萊。
  四、冬,公會晉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於黑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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