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年

林公案 · 佚名 · 清代

  一、十有七年,春,衛北宮括帥師齊鄭。
  二、夏,公會尹子、單子、晉侯、齊侯、宋公、衛侯、曹伯、邾人伐鄭。
  之、六月,乙酉,同盟於柯陵。
  柯陵之盟,謀復伐鄭也。
  四、秋,公至自會。
  不曰至自伐鄭也,公不周其伐鄭也。何以知公之不周其伐鄭?以其以會致也。何以知其盟復伐鄭也?以其後會之人盡盟者也。不周其伐鄭,則何爲日也?言公之不背柯陵之盟也。
  五、齊高無咎出奔莒。
  六、九月,辛丑,用郊。
  夏之始可以承春,以秋之末,承春之始,蓋不可矣。九月用郊,用者,不宜用也。宮室不設,不可以祭;衣服不修,不可以祭;車馬器械不備,不可以祭;有司一人不備其職,不可以祭。祭者,薦其時也,薦其敬也,薦其美也,非享味也。
  七、晉侯使荀罃來乞師。
  八、冬,公會單子、晉侯、宋公、衛侯、曹伯、齊人、邾人伐鄭。
  言公不背柯陵之盟也。
  九、十有一月,公至自伐鄭。
  十、壬申,公孫嬰齊卒於狸蜃。
  十一月無壬申,壬申乃十月也。致公而後錄,臣子之義。其地,未踰竟也。
  十一、十有二月,丁巳,朔,日有食之。
  十二、邾子貜且卒。
  十之、晉殺其大夫郄錡、郄犨、郄至。
  自禍於是起矣。
  十四、楚人滅舒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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