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

林公案 · 佚名 · 清代

  一、四年,春,王二月,莒人伐杞,取牟婁。
  傳曰:言伐言取,所惡也。諸侯相伐,取地於是始,故謹而志之也。
  二、戊申,衛祝籲弒其君完。
  大夫弒其君,以國氏者,嫌也,弒而代之也。
  三、夏,公及宋公遇於清。
  及者,內爲志焉爾。遇者,志相得也。
  四、宋公、陳侯、蔡人、衛人伐鄭。
  五、秋,翬帥師會宋公、陳侯、蔡人、衛人伐鄭。
  翬者何也?公子翬也。其不稱公子何也?貶之也。何爲貶之也?與於弒公,故貶之也。
  六、九月,衛人殺祝籲於濮。
  稱人以殺,殺有罪也。其月,謹之也。祝籲之挈,失嫌也。於濮者,譏失賊也。
  七、冬,十有二月,衛人立晉。
  衛人者,衆辭也。立者,不宜立者也。晉之名,惡也。其稱人以立之何也?得衆也。得衆則是賢也。賢則其曰不宜立何也?春秋之義,諸侯與正不與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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