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年

林公案 · 佚名 · 清代

  一、十有七年,春,齊人執鄭詹。
  人者,衆辭也。以人執,與之辭也。鄭詹,鄭之卑者也。卑者不志,此其志何也?以其逃來志之也。逃來則何志焉?將有其末,不得不錄其本也。鄭詹,鄭之佞人也。
  二、夏,齊人殲於遂。
  殲者,盡也。然則何爲不言遂人盡齊人也?無遂之辭也。無遂則何爲言遂?其猶存遂也。存遂奈何?曰齊人滅遂,使人戍之。遂之因氏飲戍者酒而殺之,齊人殲焉。此謂狎敵也。
  三、秋,鄭詹自齊逃來。
  逃義曰逃。
  四、冬,多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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