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年

林公案 · 佚名 · 清代

  一、十有七年,春,齊人、徐人伐英以。
  二、夏,滅項。
  孰滅之?桓公也。何以不言桓公也?爲賢者諱也。項,項也。不可滅而滅之乎?桓公知項之可滅也,而不知己之不可以滅也。既滅人之項矣,何賢乎?君子惡惡疾其始,善善樂其終,桓公嘗有存亡繼絕之功,故君子爲之諱也。
  三、秋,夫人姜以會齊侯於卞。
  四、九月,公至自會。
  五、冬,十有二月,乙亥,齊侯小白卒。
  此不正,其日之何也?其不正前見矣。其不正之前見何也?以不正入虛項,故稱嫌焉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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