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年

林公案 · 佚名 · 清代

  一、二十有二年,春,公伐邾,取須句。
  二、夏,宋公、衛侯、許男、滕子伐鄭。
  三、秋,八月,丁未,及邾人戰於升陘。
  內諱敗,舉其可道者也。不言其人,以吾敗也。不言及之者,爲內諱也。
  四、冬,十有一月,己巳,朔,宋公及楚人戰於泓。宋師敗績。
  日事遇朔曰朔。春秋三十有四戰,未有以尊敗乎卑,以師敗乎人者。以尊敗乎卑,以師敗乎人,則驕其敵。襄公以師敗乎人,而不驕其敵何也?責之也。泓之戰,以爲復雩之恥也。雩之恥,宋襄公有以自取之。伐齊之喪,執滕子、圍曹、爲雩之會,不顧其力之不足,而致楚成王。成王怒而執之。故曰,禮人不答,則反其敬。愛人而不親,則反其仁。治人而不治,則反其知。過而不改,又之,是謂之過,襄公之謂也。古者,被甲嬰冑,非以興國也,則以徵無道也,豈曰以報其恥哉?宋公與楚人戰於泓水之上。司馬子反曰:「楚衆我少,鼓險而擊之,勝無幸焉。」襄公曰:「君子不推人危,不攻人厄,須其出。」既出,旌旗亂於上,陳亂於下。子反曰:「楚衆我少,擊之,勝無幸焉。」襄公曰:「不鼓不成列。」須其成列而後擊之,則衆敗而身傷焉,七月而死。倍則攻,敵則戰,少則守。人之所以爲人者,言也。人而不能言,何以爲人?言之所以爲言者,信也。言而不信,何以爲言?信之所以爲信者,道也。信而不道,何以爲道?道之貴者時,其行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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