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季芝昌(1791—1861)字雲書,號仙九,江蘇江陰人,清末大臣。
父麟,直隸鉅鹿知縣,居官慈惠。
嘉慶十八年,捕邪教,焚其籍,免株連數千人。
坐捕匪不力,戍伊犁。
芝昌年逾四十,成道光十二年一甲三名進士,授編修,散館第一。
未幾,大考第三,擢侍讀,督山東學政。
十九年,大考復第三,擢少詹事,晉詹事,典江西鄉試,督浙江學政。
母憂歸,服闋,擢內閣學士。
人物生平二十三年,授禮部侍郎,督安徽學政,調吏部,又調倉場。
二十八年,命偕定郡王載銓籌辦長蘆鹽務,清查天津倉庫,疏陳:「蘆鹽積累,各商憚於承運,懸岸至四十餘處。
請將河南二十四州縣仿淮南例改票鹽,先課後引。
直隸二十四州縣限半年招商招販,無商販即責成州縣領運,或由鹽政遴員官運。
支銷浮費及官役陋規,永遠裁汰。
每年應完帑利,灘及通綱額引,與正課一律徵收。
其協濟補欠充公等項加價名目,概行革除。
並於各引鹽加斤免課,每斤準其減價敵私。
」詔依議行。
二十九年,偕大學士耆英赴浙江閱兵,並清查倉庫,籌辦鹽務。
途經東河、南河,查詢節浮費、裁冗員事宜,奏減東河正款二十萬兩,裁泉河通判、歸河通判,南河每年用款以三百萬兩爲率,減省五六十萬兩,並揚運通判於江防廳,改爲江運同知,裁丹陽縣丞、靈壁主簿、呂梁洪巡檢,從之。
耆英病留清江浦,芝昌獨赴浙江,疏陳變通鹽務章程七事:杭、嘉、紹三所引鹽,分別加斤,止令完交正課;
松所引鹽,酌裁科則;
虛懸口岸,選商接辦,並籌款收鹽;
緝私責成官商,由運司審覈;
緝獲私鹽,分別充賞,及補課作正配銷;
禁革引地陋規;
覈裁巡驗浮費。
尋查州縣倉庫,統計實虧之數,多至三百九十餘萬,請將虧數最多之員,革職,勒追;
不足,則由原任上司按成分賠,或由本省各官分成提補;
其有欠在胥吏者,尤嚴補追,毋任倖免:並從之。
授山西巡撫,未一月,召署吏部侍郎,命在軍機大臣上行走。
尋授戶部侍郎。
三十年,擢左都御史。
咸豐元年,出爲閩浙總督。
艇匪在浙洋劫掠山東兵船,被剿遁閩洋,遣水師截擊,賊衆畏罪投誠,分別安置。
二年,兼署福州將軍。
疏請停罷捐納舉人、附生之例;
又奏禁鹽商代銷官運,以杜取巧:並從之。
尋以疾乞休。
芝昌以文字受宣宗特達之知,嘗曰:「汝爲文,行所無事,譬之於射,五矢無一失。
」及查辦長蘆、兩浙鹽務稱旨,遂驟進膺樞務。
甫數月,宣宗崩,文宗猶欲用之,畀以外任。
未一歲,謝職歸。
久之,卒於家,未予卹典。
光緒初,署閩浙總督文煜奏陳政績,追諡文敏。
子念詒,道光三十年進士,官編修。
孫邦楨,同治十二年進士,官至福建布政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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