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戰篇第十一

菜根譚 · 洪應明 · 明代

  鬥衆如鬥寡,刑名是也。故萬人一心,刑名之效。苟士不悉吾令,而徒以手足爲強者,又其次也。執挺之夫,可撻堅利,刑名定也。到此則盡是實境矣,故次之以《實戰》​。
  戒銃手
  夫銃手善能打賊,使狂勢少挫,以助殺手之膽。殺手膽壯,殺得賊敗,自可保銃手之命。即各藝雖有不同,均爲彼此救護保全,何況掙立功名,通是大家受用。臨時擊射不如法,故意高向、低向、歪向、畏懼、顫搖、後顧者,斬。交鋒時,許殺手隊總並本管隊總先截去一耳,回兵查處。若有把總在近,就送斬首。各鳥銃隊長、兵,凡一列開,就將身後系某旗、隊,即行問記。鳥銃陣亡,所配相對在後殺手償命。凡戰,獲首級,每十顆中,以二給鳥銃、射手無殺器者。
  懲虛銃
  凡槍銃等手,遇賊在遠時,因我膽怯,每於數百步外,鉛子所不到處,大小銃炮只管浪發。或賊本少,我銃盡發,既打不到他,又可惜火藥氣力;及至賊近,與擁衆衝來,卻稱火藥鉛子用盡,束手送死而已。今遇賊來,不論遠近,只聽中軍號炮一舉,吹天鵝聲,銃手放銃。依令分爲幾層,輪班點放,着正平平,對賊擊射。若賊成宗來,每人只指定賊宗當中一賊打。不聞中軍號炮響,不吹天鵝聲,便賊進營裏來,也不許放銃。先發者,便一銃打死二賊,亦不準功,必以軍法斬首。平時火器收惜不如法,臨陣致藥溼、線溼,或不及燃,或終不燃,或不能燃發者,俱以軍法斬首。把總以下知而不舉,及姑息不治者,連坐。因而誤事者,一體斬首。
  申戰彀
  凡列陣,須一息而定,列時勿使敵知尤妙。敵不知,則用暗令列陣;敵知,則用明令列陣。列畢,火器在先,抬陣而前。或寇來衝我,或列陣待我,俟到五十步內,火器聽令齊發。只有一次次看起火,各射火箭、弓箭,且行且射。兵士乘火煙如雲,一齊擁進,須是飛走,毋亂隊伍,蜂叢蟻附,如山崩,如牆堵,不可毫髮遲疑,無有不勝。此非擊殺之力,乃火煙之勢,飛進之雄,奪其心目,徑前交鋒,彼自靡矣。兵法謂:​「勢險節短」​,​「始如處女,敵人開戶;終如脫兔,敵不及拒」,不其然乎?
  自來兵見賊,列陣一完,便如此飛跑,向前衝去,口中喊聲不絕,中途決不住腳,認是何等強賊,未有不敗者。若賊見我兵方在列陣,一擁先來,我兵未有不奪氣者。凡趨戰時,正跑間,間有跌倒一二,或器械所累,或腳步遲緩,或一時發沙昏暈,或爲矢石、鉛子所中,未必喪命,便是父子、兄弟,且不必回顧;健者只是跑向前,殺敗了賊,回兵從容收拾調理,必可保全性命。若不奮心向前,且顧跌倒的,稍致遲延,使賊又舉銃一輪,所傷愈多,被賊衝來,大勢一敗,不惟畢竟救不出傷倒之兵,且並健者亡之矣。此萬萬急要一着。蓋賊雖亦有鳥銃,惟一跑向前,不過一二發,跑到身邊,短器相接,銃無所用矣。若與賊各立定對打,傷多氣奪,再進不得也。
  責救應
  凡當先者,一隊被圍,本旗各隊不救;一旗被圍,別旗不救;一哨被圍,別哨不救,致令陷失者,俱以軍法照所失隊、旗、哨、把,斬其不救隊、旗、哨、把。
  恤陣亡
  凡亡一人,本甲無賊級者,各扣工食一月,給亡者之家優恤。失隊長扣一隊,失旗總扣一旗,失哨官扣一哨。獲功合前例,其所失通免究,亦不扣工食,亡兵、亡官,官爲給銀優恤。各管下應斬首正犯,不扣。應軍法捆打者,又罰其工食,非止於罰工食而免也。凡所謂恤其家者,不止於罰工食以恤之,仍有題奏蔭子世襲之恤也。
  棄背傷
  若大陣敗走,被賊殺死官兵,傷在背後者,還以敗事論,並不優恤。
  齊士心
  殺賊只是萬人一心,強者不得先進,弱者不得退後。如臨陣敢有一人非令先進,即斬賊首、得賊馬而還,亦以違令軍法從事。
  公賊貲
  戰間,賊遺財寶、金銀、布帛、器械之類,此誘我兵爭搶,彼得乘機衝殺,往往墮其套中。今後臨陣,遇有財帛,聽派定取功兵收拾看守。待戰勝收兵,查明均賞,兵士、將領不得輒取。如有隱匿、克留,及後進、次到、渾賴者,雖有功,俱以軍法處。若正戰時,賊忽丟棄財貨,正是將敗之際,或誘我貪取,彼得乘機逃走,甚至乘機殺來,反得勝我。即首級誘我爭奪,賊得乘機敗我,亦是前計。除不取首級,已有禁令,若見財帛,徑行埋棄。勝負只在毫髮間,各兵務要加力百倍,益行奮勇前進,務使賊敗盡滅。他的頭也是我袖中之物,那一件賊物不是我的?如違令圖財、爭級,致兵陷沒,或賊衝突得脫,搶財物之兵,不分首從,與總、哨官俱以軍法斬。
  原軍法
  凡臨陣退縮,許隊長割兵耳,旗總割隊長耳,哨官割旗總耳,哨官徑將隊兵斬首,把總徑將哨官斬首。若各故縱,明視退縮,不肯割斬者,罪坐不肯割斬之人。
  罰故避
  但有詐病,故將軍器、馬匹損壞,及預先損失而臨陣方舉,希圖免戰者,斬首示衆,仍查治本管旗、隊人役。
  禁私仇
  將、卒有私仇,至臨陣互相報復者,軍法從事。
  處水陷
  凡軍前有水陷,我則據高以待之,候賊至陷中,即擊。若賊不來,則設伏退軍誘之。
  經山谷
  凡有山谷處,遇戰必先設伏,佯兵誘之,入伏攻之。
  死旗鼓
  凡失旗鼓旌節者,全隊斬;或爲賊所取者,亦全隊斬。有功準贖。
  失戰馬
  臨陣失馬者,斬。力戰而馬被傷殺者,不坐。
  保陣降
  凡當陣之時,賊方迎鋒而來,若系被擄驅之前曏者,今給每哨降旗二面,遠遠共呼:​「丟了槍刀,不殺!」若系丟了槍刀者,令徑往白旗下,聽委官收護。戰畢,開數報驗,資送還家。每收降人一口,委官人役賞銀五錢。若官兵妄殺一級,定將下手之人償命。各相近隊伍頭目不行舉首者,處治。若聞呼不降,徑持槍刀前來者,聽於陣上殺之,仍同賊級錄功。
  刑俘奸
  臨陣追獲賊婦,未奉明文配賞而姦淫者,以軍法論。比年有此一事,犯者曰:​「此婦被賊擄去爲夷狄妻奴,今某無知收留,尚是中國一處人。​」餘曾折之曰:​「他是賊,你也是賊耶?​」無言可對,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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