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爭異罰第四

金史 · 脫脫等 · 元代

  唐戴胄爲大理少卿,時長孫無忌被召,不解佩刀入東上閣,右僕射封德彝論監門校尉不覺察,罪死。
  無忌當贖。
  胄曰:校尉與無忌罪均。
  臣子於君父,不得稱誤。
  御湯藥飲食舟船誤,不如法,皆死。
  陛下錄無忌功,原之可也。
  若罰無忌,殺校尉,不可謂刑。
  帝曰:法爲天下公,朕安得阿親戚。
  詔複議。
  德彝固執,胄駁之曰:校尉緣無忌以致罪,法當從輕。
  若皆過誤,不當獨死。
  由是無忌與校尉皆免死。
    謹按大明律雲:若罪人自首告及遇赦原免,或蒙特恩減罪收贖者亦準罪人原免減等贖罪。
  法注云:謂因人連累皆依罪人全免減等收贖。
  今觀唐戴胄所爭長孫無忌事,則我朝律文已備載之矣。
  嗚呼,至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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