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

林公案 · 佚名 · 清代

  一、三年,春,正月,公會齊侯於嬴。
  二、夏,齊侯、衛侯胥命於蒲。
  胥之爲言猶相也。相命而信諭,謹言而退,以是爲近古也。是必一人先,其以相言之何也?不以齊侯命衛侯也。
  三、六月,公會杞侯於郕。
  四、秋,七月,壬辰,朔,日有食之,既。
  言日言朔,食正朔也。既者,盡也,有繼之辭也。
  五、公子翬如齊逆女。
  逆女,親者也。使大夫,非正也。
  六、九月,齊侯送姜氏於讙。
  送女,父不下堂,母不出祭門,諸母兄弟不出闕門。父戒之曰:「謹慎從爾舅之言。」母戒之曰:「謹慎從爾姑之言。」諸母般申之曰:「謹慎從爾父母之言。」送女踰竟,非禮也。
  七、公會齊侯於讙。
  無譏乎?曰爲禮也。齊侯來也,公之逆而會之可也。
  八、夫人姜氏至自齊。
  其不言翬之以來何也?公親受之於齊侯也。子貢曰:「冕而親迎,不已重乎?」孔子曰:「合二姓之好,以繼萬世之後,何謂已重乎?」
  九、冬,齊侯使其弟年來聘。
  十、有年。
  五穀皆熟爲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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