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年

林公案 · 佚名 · 清代

  一、十有九年,春,王正月,諸侯盟伐祝柯。晉人執邾子。
  二、公至自伐齊。
  春秋之義,已伐而盟,復伐會則以伐致。盟不復伐會,則以會致。祝柯之盟,盟復伐齊不?曰,非也。然則何爲以伐致也?曰,不人同事,或執其君,或取其地。
  三、取邾田,自漷水。
  軋辭也。其不日,惡盟也。
  四、季孫宿如晉。
  五、葬曹成公。
  六、夏,衛孫林父帥師伐齊。
  七、秋,七月,辛卯,齊侯環卒。
  八、晉士匄帥師侵齊,至谷,聞齊侯卒,乃還。
  還會,事未畢之辭也。受命而誅生,死無所加其怒,不伐喪,善之也。善之則何爲未畢也?君不屍小事,臣不專大名,善則稱君,過則稱己,則民作讓矣。士匄外專君命,故非之也。然則爲士匄會宜奈何?宜墠帷而歸命乎介。
  九、八月,丙辰,仲孫蔑卒。
  十、齊殺其大夫高厚。
  十一、鄭殺其大夫公子嘉。
  十二、冬,葬齊靈公。
  十三、城西郛。
  十四、叔孫豹會晉士匄伐柯。
  十五、城武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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