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年

林公案 · 佚名 · 清代

  一、十有八年,春,王正月,公會齊濼於濼,公與夫子姜氏遂如齊。
  濼之會,不言及夫子何也?以夫子之伉,弗稱數也。
  二、夏,四月,丙子,公薨於齊。
  其地,於外也。薨稱公,舉上也。
  三、丁酉,公之喪至自齊。
  四、秋,七月。
  五、冬,十有二月,己丑,葬我君桓公。
  葬我君,接上下也。君弒,賊不討,不書葬。此其言葬何也?不責踰國而討於是也。桓公葬而後舉諡,諡,所以成德也,於卒事乎加之矣。知者慮,義者行,仁者守,有此三者備,然後可以會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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