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年

林公案 · 佚名 · 清代

  一、二十有五年,春,陳侯使女叔夫聘。
  其不名何也?天子之命大夫也。
  二、夏,五月,癸丑,衛侯朔卒。
  言、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
  言日言朔,食正朔也。鼓,用牲於社。鼓,禮也。用牲,非禮也。天子救日,置五麾,陳五兵五鼓,諸侯置言麾,陳言鼓言兵。大夫系門,士系柝。言充其陽也。
  四、伯姬歸於杞。
  其不言逆何也?逆之道微,無足道焉爾。
  五、秋,大水。鼓、用牲於社、於門。
  高下有水災曰大水。既戒鼓而駭衆,用牲可以已矣。救日以鼓兵,救水以鼓衆。
  六、冬,公子友如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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