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後類·論產後三禁第十六
觀《病機機要》雲:治胎產之病,當從厥陰證論之。
宜無犯胃氣及上二焦,是爲三禁,謂不可汗,不可下,不可利小便。
發其汗,則同傷寒下早之證;
利大便,則脈數而傷脾;
利小便,則內亡津液,胃中枯燥。
但使不犯三禁,則營衛自和,而寒熱自止矣。
凡用治之法,如發渴則白虎,氣弱則黃 ,血痛則當歸,腹痛則芍藥。
大抵產病,天行從加減柴胡,雜證從增損四物,宜察脈證而用之。
詳此說雖爲產育之大法,然病變不同,倘有是證,則不得不用是藥,所謂有病則病受之也。
第此經常之法,固不可不知,而應變之權,亦不可執一也。
宜無犯胃氣及上二焦,是爲三禁,謂不可汗,不可下,不可利小便。
發其汗,則同傷寒下早之證;
利大便,則脈數而傷脾;
利小便,則內亡津液,胃中枯燥。
但使不犯三禁,則營衛自和,而寒熱自止矣。
凡用治之法,如發渴則白虎,氣弱則黃 ,血痛則當歸,腹痛則芍藥。
大抵產病,天行從加減柴胡,雜證從增損四物,宜察脈證而用之。
詳此說雖爲產育之大法,然病變不同,倘有是證,則不得不用是藥,所謂有病則病受之也。
第此經常之法,固不可不知,而應變之權,亦不可執一也。
📋 複製🔊 朗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