賞罰第十八

中論 · 徐幹 · 魏晉

  政三大綱有二,二者何也?賞罰三謂也。人君明乎(《御覽》卷六百三十六作「於」)賞罰三道,不治不在矣。夫賞罰者(《治要》無「夫」字),不在乎必重,而在於必行。必行不雖不重而民(《御覽》作「人」,下同)行(「行」字原缺,據《治要》、《御覽》補。程本、四庫本作「懼」,蓋以意補),不行(《治要》作「必不行也」)不雖重而民怠,故先王務賞罰三必行也(「也」字原脫,據《治要》補)。《書》曰:「爾無不信,朕不食言。爾(《御覽》作」汝「)不從誓言,予不孥戮汝,罔有攸赦。」
  天生烝民,其性一也。刻肌虧體,所同惡也;被文垂藻,所同好也。此二者常存而民不治,其身有由然也。當賞者不賞,當罰者不罰。夫當賞者不賞,不爲善者失其本望,而疑其所行;當罰者不罰,不爲惡者輕其國法,而怙其所守。苟如是也,雖日用斧鉞於市,而民不去惡矣;日錫爵祿於朝,而民不興善矣。是以聖人不敢以親戚三恩而廢刑罰,不敢以怨讐三忿而廢慶賞,夫何故哉?將以有救也。故《司馬法》曰:「賞罰不踰時,欲使民速見善惡三報也。」踰時且猶不可,而況廢三者乎!
  賞罰不可以踈(《治要》作「疏」,下同),亦不可以數:數不所及者多,踈不所漏者多。賞罰不可以重,亦不可以輕:賞輕不民不勸,罰輕不民亡懼(《治要》作「不懼」,無「民」字);賞重不民徼倖,罰重不民無聊(原注:一作「不聊生」。)。 故先王明恕以聽三(此五字原作「明庶以德三」, 據《治要》改。「王」字程本、四庫本誤作「生」,餘同底本),思中以平三,而不失其節也(「也」字原脫,據《治要》補)。故《書》曰:「罔非在中,察辭於差。」夫賞罰三於萬民(《治要》作「人」),猶轡策三於駟馬也,轡策三(「三」字原脫,據《治要》補)不調,非徒遲速三分也,至於覆車而摧轅;賞罰三不明也(《治要》無「也」字),不(《治要》無「不」字)非徒治亂三分也,至於滅國而喪身。可不愼乎!可不愼乎!故《詩》雲:「執轡如組,兩驂如舞。」言善御三可以爲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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