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師篇第十三
舟師之政令多矣,況兼陸操,政令尤多。顧僅附見於此,何也?夫操練號令詳於陸,水兵擇而行之,十之三四足矣。所謂耳目、賞罰,且無南北古今,何論水陸?至束伍則舟師不同於陸,及水所特用者,故另爲一說。蓋舟楫機宜更當預飭,故次之以《舟師》。
束伍解
夫船號最忌名色雜踏不一。不一則號令繁,雜踏則士難辨。混淆無有綱領,何以坐籌制勝?應只一號至六號而止。不呼船名者,直、浙、閩、廣等處俱稱澤國,皆有海,腹裏江河尤多,隨處土造船隻名色不等。各地方駕使相宜,各執其便。故有以小船而擊賊鉅艦者,有以大艦而輕視小船者,有以寡視衆者,有以衆困寡者。此書欲東南凡有江河湖海之處,通融爲用,故不執一處船名。若各處於定號之外,加船名一字,更爲易辨。
每一寨,系一將領者,不拘船之大小多寡,均勻分派。但系一寨之尊,不拘參、遊、都、守、把總,一例曰「主將」。各量分親船爲中中司,中軍領之。緣將領所職,應在衝要,故多其數以便督進。若主將往中、左、右各司巡邏、監督,只將中中隨從,便於往來,一到彼哨,又有該哨相幫,即稱重矣。永不許抽零司、哨之船。若主將仍抽取司、哨寸板,以致司、哨寡弱誤事,只重罪主將。主將中軍船不及各司數者,以其常與一司合爲一處,勢已倍於他哨,而船中必擇其第一堅大者爲中軍司,將勢已厚。餘分爲中司、左司、右司,每司分二哨,共六哨。船多則加前司、後司,又各分二哨,共十哨。由此知之,大小相兼,大約十船以下、五船以上爲一,哨官領之。兩哨爲一司,分總領之。三司、二司爲一部,主將領之。
旗色解
每船上,大旗俱用黑布,一則便於遠瞭,一則合於水性也。仍用白布取寨名一字,大書加於旗心,各照方色,制以號帶。每隊長小旗一面,各照本船號帶方色。
號帶色
前司紅帶,左司藍帶,右司白帶,後司黑帶,中司黃帶,中中司雙黃帶。
每船五方旗一副
前司俱紅邊,左司俱藍邊,右司俱白邊,後司俱黑邊,中司俱黃邊,中中司加黃帶。
責成解
捕盜,專管一船之務,無所不理,凡入船客兵,俱聽管束。第一當重其事權,俾有專力,無掣肘可也。舵工,專管舵,兼防舵門下攻守。椗手,專管椗正頭前攻守。繚手,專管帆檣繩索,主持調纖。鬥手,遇賊即上鬥,用犁頭鏢下射賊舟。神器手,專管定發無敵神飛炮。掌號手,專管接應司、哨號令及獨船對敵進止號令。守艙門者,臨敵牢守艙門,平時管一應家火、槓具支銷,晝夜出入關防。隊長,司一隊內攻守,督兵用命,賊近專發火桶,平時督兵習藝,修治軍火器。
編兵解
一號某字船一隻,捕盜一名,家丁一名,舵工二名,鬥手二名,繚手二名,椗手二名,守艙門二名,掌號一名,神器四名。此一定不可增減。兵八隊,每隊,隊長一名,兵十名,共八十八名。或七隊、六隊、五隊,相船、相地損益之。後各號船皆仿此。
火器總解
水戰,火爲第一。火器之屬,種目最多,然可以應用甚少。兩船相近,勝負立分。或有宜於用而制度繁巧,一時倉忙,不能如式擲發者;或精巧宜用而勢微者;或重贅難施而罔中者。如見用火器,安藥線在口,若候點入口,則發在我手;若方燃即擲,勢急線滅;線遲者,又爲賊所救,且以返擲。有所謂灰瓶者,不知舟上惟利滑,使人不能立腳。一說用雞鴨卵擲下,或擲滑泥者,尤可;臨時取海中水母擲之,更妙。今乃用灰瓶,是又澀賊之足,而使之立,以爲我敵矣。如矢杪加火藥,燃後用弓射去之類,不如火箭遠矣。有水陸通用者,先附陸兵《手足篇》。凡陸所不用,只可用於水者,備於此。
三飛解
三種「飛」不過一法,即一大火箭也。惟其制不同,所以得名各異。造法:用徑六七分荊木爲柄,長可六七尺,後杪用大翎三棱,與柄相稱。藥頭用紙筒,實以火藥,如火箭頭同,長可七寸,粗可二寸,再大再加。鏃長五寸,橫闊八分,或如劍形,或如刀形,或三棱如火箭頭,光瑩芒利可玩。通計連身重二斤有餘。他人制之,悉墮地不起,惟近日所造,其聲如雷可畏。燃火發之,可去三百步,中者人馬皆倒。但命中不能,惟擊聚隊擁衆之勢,擊大舟、燒棚,效。
習法
抽取數枝,用有橫枝者爲架,船舷木上即可。以手託其尾,照賊舟棚心,酌遠近高下燃發。預習一二次,庶臨時不怯,不回頭。
噴筒制
合餅子方:硝、磺、樟腦、松脂、雄黃、砒霜,以分兩法制打成餅,修合筒口。餅兩邊取渠一道,用藥線拴之。
噴筒解
粗徑二寸,深長一尺五寸,以竹用麻繩密纏,下用竹木柄,長五尺。先下灰多硝少慢藥一層,次下噴藥一層,次下珠一枚。珠照圖制,務要合口,用力築之;築過力,餅碎無用也。此處要妙。如此五次完。送藥多則爆其腹,送藥少則送出餅子不遠。此有定法:以竹筒粗細、餅子大小,爲送藥加減也。餅發去可數十丈遠,徑粘帆上,其帆立燃。緩者爲噴藥,急者爲送藥雲。
習法
每所掌之兵,派令先習放一二枚,知其用法即已。
火桶制
木桶一隻,粗緩藥五斤,粗厚磁瓦碗一隻,木炭實用二兩、備燒久消耗二兩。
火桶解
舊用火藥傾下賊舟,此固長策,然又別用火器或炭火再傾擲,使之發藥。頃刻舟移,每每將火擲入水中,或被賊乘火未擲,以水沃藥使溼,火再及不燃,亦皆未中肯綮。惟此器火、藥同下,不先不後,可以必發,萬用萬中。
習法
用木桶可容一斗者,用緩藥,即今各船不堪之藥。每桶先入藥五斤,平平鋪定,上用薄沙土一分覆之。臨時,用無焰炭火一盆,聽候。將粗碗一隻,內用灰埋火二三塊,薄灰覆之,平平閣在桶內沙上。輕輕將桶加蓋,加閂門。孔要大,閂要細,取其入閂時,不致撞動桶也。裝完雙手平舉,不可用力,輕輕落下彼舟。爲舟所擊,火激藥發,全舟盡焚。此器無藥線長短之失,遇激便燃,不及返擲我舟。必臨用時方裝火碗,裝入火碗就要擲去,不可留在我舟,恐碗熱藥燃,又恐忙中忘之,或爲物件、手足所觸動。必付隊長,臨時習熟,試過數次,臨陣方得從容,不致錯亂誤事。
鉤鐮解
舟中或割其繚,或勾其船,或割其棚間繩索,必不可少。須竹長而輕,刃彎而利,乃得實用。
習法
此器用竹長甚,頭重,陸地無用。無習法,惟有膽力人執而用之。
撩鉤解
兩船犁沉賊舟,用此撈級;或勾搭賊船,使不得去;或勾繚索,以牽其棚。舟中必不可少者。但須勾粗屑固,十數人扯拽、勾萬鈞而不曲,乃可。勾柄長,手執難以着準,須用三勾,一搭即得粘掛也。
習法
竹長,頭重,無習法。他處不用。
犁頭鏢解
此器於一、二、三、四號船鬥上及一、二號船尾上,皆可用。下擲賊舟,中舟必洞,中人必碎。但鬥上不過容一二人,多以難攜到鬥,所發不過三五次。全在鐵重、柄粗、尾細,太長則攜上爲難,太短則不直下。鋒但利即可,不必加工,蓋用其體重利下之勢耳。
習法
平時照小鏢習法擲去手熟,庶臨高擲下,不致顛倒番筋斗,方能命中。每船擇能上桅鬥之人,先於高陡山上,比桅鬥尤高之處,山下立小圓牌把,團團如一人之粗,自山上擲鏢,每發必中把上,方爲精熟。
束伍解
夫船號最忌名色雜踏不一。不一則號令繁,雜踏則士難辨。混淆無有綱領,何以坐籌制勝?應只一號至六號而止。不呼船名者,直、浙、閩、廣等處俱稱澤國,皆有海,腹裏江河尤多,隨處土造船隻名色不等。各地方駕使相宜,各執其便。故有以小船而擊賊鉅艦者,有以大艦而輕視小船者,有以寡視衆者,有以衆困寡者。此書欲東南凡有江河湖海之處,通融爲用,故不執一處船名。若各處於定號之外,加船名一字,更爲易辨。
每一寨,系一將領者,不拘船之大小多寡,均勻分派。但系一寨之尊,不拘參、遊、都、守、把總,一例曰「主將」。各量分親船爲中中司,中軍領之。緣將領所職,應在衝要,故多其數以便督進。若主將往中、左、右各司巡邏、監督,只將中中隨從,便於往來,一到彼哨,又有該哨相幫,即稱重矣。永不許抽零司、哨之船。若主將仍抽取司、哨寸板,以致司、哨寡弱誤事,只重罪主將。主將中軍船不及各司數者,以其常與一司合爲一處,勢已倍於他哨,而船中必擇其第一堅大者爲中軍司,將勢已厚。餘分爲中司、左司、右司,每司分二哨,共六哨。船多則加前司、後司,又各分二哨,共十哨。由此知之,大小相兼,大約十船以下、五船以上爲一,哨官領之。兩哨爲一司,分總領之。三司、二司爲一部,主將領之。
旗色解
每船上,大旗俱用黑布,一則便於遠瞭,一則合於水性也。仍用白布取寨名一字,大書加於旗心,各照方色,制以號帶。每隊長小旗一面,各照本船號帶方色。
號帶色
前司紅帶,左司藍帶,右司白帶,後司黑帶,中司黃帶,中中司雙黃帶。
每船五方旗一副
前司俱紅邊,左司俱藍邊,右司俱白邊,後司俱黑邊,中司俱黃邊,中中司加黃帶。
責成解
捕盜,專管一船之務,無所不理,凡入船客兵,俱聽管束。第一當重其事權,俾有專力,無掣肘可也。舵工,專管舵,兼防舵門下攻守。椗手,專管椗正頭前攻守。繚手,專管帆檣繩索,主持調纖。鬥手,遇賊即上鬥,用犁頭鏢下射賊舟。神器手,專管定發無敵神飛炮。掌號手,專管接應司、哨號令及獨船對敵進止號令。守艙門者,臨敵牢守艙門,平時管一應家火、槓具支銷,晝夜出入關防。隊長,司一隊內攻守,督兵用命,賊近專發火桶,平時督兵習藝,修治軍火器。
編兵解
一號某字船一隻,捕盜一名,家丁一名,舵工二名,鬥手二名,繚手二名,椗手二名,守艙門二名,掌號一名,神器四名。此一定不可增減。兵八隊,每隊,隊長一名,兵十名,共八十八名。或七隊、六隊、五隊,相船、相地損益之。後各號船皆仿此。
火器總解
水戰,火爲第一。火器之屬,種目最多,然可以應用甚少。兩船相近,勝負立分。或有宜於用而制度繁巧,一時倉忙,不能如式擲發者;或精巧宜用而勢微者;或重贅難施而罔中者。如見用火器,安藥線在口,若候點入口,則發在我手;若方燃即擲,勢急線滅;線遲者,又爲賊所救,且以返擲。有所謂灰瓶者,不知舟上惟利滑,使人不能立腳。一說用雞鴨卵擲下,或擲滑泥者,尤可;臨時取海中水母擲之,更妙。今乃用灰瓶,是又澀賊之足,而使之立,以爲我敵矣。如矢杪加火藥,燃後用弓射去之類,不如火箭遠矣。有水陸通用者,先附陸兵《手足篇》。凡陸所不用,只可用於水者,備於此。
三飛解
三種「飛」不過一法,即一大火箭也。惟其制不同,所以得名各異。造法:用徑六七分荊木爲柄,長可六七尺,後杪用大翎三棱,與柄相稱。藥頭用紙筒,實以火藥,如火箭頭同,長可七寸,粗可二寸,再大再加。鏃長五寸,橫闊八分,或如劍形,或如刀形,或三棱如火箭頭,光瑩芒利可玩。通計連身重二斤有餘。他人制之,悉墮地不起,惟近日所造,其聲如雷可畏。燃火發之,可去三百步,中者人馬皆倒。但命中不能,惟擊聚隊擁衆之勢,擊大舟、燒棚,效。
習法
抽取數枝,用有橫枝者爲架,船舷木上即可。以手託其尾,照賊舟棚心,酌遠近高下燃發。預習一二次,庶臨時不怯,不回頭。
噴筒制
合餅子方:硝、磺、樟腦、松脂、雄黃、砒霜,以分兩法制打成餅,修合筒口。餅兩邊取渠一道,用藥線拴之。
噴筒解
粗徑二寸,深長一尺五寸,以竹用麻繩密纏,下用竹木柄,長五尺。先下灰多硝少慢藥一層,次下噴藥一層,次下珠一枚。珠照圖制,務要合口,用力築之;築過力,餅碎無用也。此處要妙。如此五次完。送藥多則爆其腹,送藥少則送出餅子不遠。此有定法:以竹筒粗細、餅子大小,爲送藥加減也。餅發去可數十丈遠,徑粘帆上,其帆立燃。緩者爲噴藥,急者爲送藥雲。
習法
每所掌之兵,派令先習放一二枚,知其用法即已。
火桶制
木桶一隻,粗緩藥五斤,粗厚磁瓦碗一隻,木炭實用二兩、備燒久消耗二兩。
火桶解
舊用火藥傾下賊舟,此固長策,然又別用火器或炭火再傾擲,使之發藥。頃刻舟移,每每將火擲入水中,或被賊乘火未擲,以水沃藥使溼,火再及不燃,亦皆未中肯綮。惟此器火、藥同下,不先不後,可以必發,萬用萬中。
習法
用木桶可容一斗者,用緩藥,即今各船不堪之藥。每桶先入藥五斤,平平鋪定,上用薄沙土一分覆之。臨時,用無焰炭火一盆,聽候。將粗碗一隻,內用灰埋火二三塊,薄灰覆之,平平閣在桶內沙上。輕輕將桶加蓋,加閂門。孔要大,閂要細,取其入閂時,不致撞動桶也。裝完雙手平舉,不可用力,輕輕落下彼舟。爲舟所擊,火激藥發,全舟盡焚。此器無藥線長短之失,遇激便燃,不及返擲我舟。必臨用時方裝火碗,裝入火碗就要擲去,不可留在我舟,恐碗熱藥燃,又恐忙中忘之,或爲物件、手足所觸動。必付隊長,臨時習熟,試過數次,臨陣方得從容,不致錯亂誤事。
鉤鐮解
舟中或割其繚,或勾其船,或割其棚間繩索,必不可少。須竹長而輕,刃彎而利,乃得實用。
習法
此器用竹長甚,頭重,陸地無用。無習法,惟有膽力人執而用之。
撩鉤解
兩船犁沉賊舟,用此撈級;或勾搭賊船,使不得去;或勾繚索,以牽其棚。舟中必不可少者。但須勾粗屑固,十數人扯拽、勾萬鈞而不曲,乃可。勾柄長,手執難以着準,須用三勾,一搭即得粘掛也。
習法
竹長,頭重,無習法。他處不用。
犁頭鏢解
此器於一、二、三、四號船鬥上及一、二號船尾上,皆可用。下擲賊舟,中舟必洞,中人必碎。但鬥上不過容一二人,多以難攜到鬥,所發不過三五次。全在鐵重、柄粗、尾細,太長則攜上爲難,太短則不直下。鋒但利即可,不必加工,蓋用其體重利下之勢耳。
習法
平時照小鏢習法擲去手熟,庶臨高擲下,不致顛倒番筋斗,方能命中。每船擇能上桅鬥之人,先於高陡山上,比桅鬥尤高之處,山下立小圓牌把,團團如一人之粗,自山上擲鏢,每發必中把上,方爲精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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