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葬服議

說唐演義全傳 · 鴛湖漁叟 · 清代

  經曰:​「改葬緦。​」春秋穀梁傳亦曰:​「改葬之禮緦,舉下緬也。​」此皆謂子之於父母,其他則皆無服。何以識其必然?經次五等之服,小功之下然後著改葬之制,更無輕重之差,以此知惟記其最親者,其他無服則不記也。若主人當服斬衰,其餘親各服其服,則經亦言之,不當惟雲「緦」也。傳稱「舉下緬者」​,​「緬」猶「遠」也,​「下」謂服之最輕者也:以其遠,故其服輕也。江熙曰:​「禮,天子諸侯易服而葬,以爲交於神明者不可以純兇,況其緬者乎?是故改葬之禮,其服惟輕。​」以此而言,則亦明矣。
  衛司徒文子改葬其叔父,問服於子思,子思曰:​「禮,父母改葬緦,既葬而除之,不忍無服送至親也,非父母無服,無服則吊服而加麻。​」此又其著者也。文子又曰:​「喪服既除,然後乃葬,則其服何服?​」子思曰:​「三年之喪未葬,服不變,除何有焉?​」
  然則改葬與未葬者有異矣。古者諸侯五月而葬,大夫三月而葬,士逾月,無故,未有過時而不葬者也。​「過時而不葬,謂之不能葬」​,春秋譏之。若有故而未葬,雖出三年,子之服不變,此孝子之所以著其情,先王之所以必其時之道也。雖有其文,未有著其人者,以是知其至少也。改葬者,爲山崩水湧毀其墓,及葬而禮不備者。若文王之葬王季,以水齧其墓,魯隱公之葬惠公,以有宋師,太子少,葬故有闕之類是也。喪事有進而無退。有易以輕服,無加以重服,殯於堂,則謂之殯,瘞於野,則謂之葬。近代已來,事與古異,或遊或仕在千里之外,或子幼妻稚而不能自還,甚者拘以陰陽畏忌,遂葬於其土,及其反葬也,遠者或至數十年,近者亦出三年,其吉服而從於事也久矣,又安可取未葬不變服之例而反爲之重服歟?在喪當葬,猶宜易以輕服,況既遠而反純兇以葬乎?若果重服,是所謂未可除而除,不當重而更重也。或曰:喪與其易也甯戚,雖重服不亦可乎?曰:不然,易之與戚,則易固不如戚矣,雖然,未若合禮之爲懿也。儉之與奢,則儉固愈於奢矣,雖然,未若合禮之爲懿也。過猶不及,其此類之謂乎?
  或曰經稱「改葬緦」​,而不著其月數,則似三月而後除也。子思之對文子則曰「既葬而除之」​,今宜如何?曰:自啓至於既葬而三月,則除之,未三月,則服以終三月也。曰:妻爲夫何如?曰:如子。無吊服而加麻則何如?曰:今之吊服,猶古之吊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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