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略第九
因方之制,因其可因者也。
凡病有相同者,皆可按證而用之,是謂因方。
如癰毒之起,腫可敷也;
蛇蟲之患,毒可解也;
湯火傷其肌膚,熱可散也;
跌打傷其筋骨,斷可續也,凡此之類,皆因證而可藥者也。
然因中有不可因者,又在乎證同而因不同耳。
蓋人之虛實寒熱,各有不齊,表裏陰陽,治當分類。
故有宜於此而不宜於彼者,有同於表而不同於裏者。
所以病雖相類,而但涉內傷者,盒飯於血氣中酌其可否之因,不可謂因方之類,儘可因之而用也。
因之爲用,有因標者,有因本者,勿因此因字而誤認因方之義。
凡病有相同者,皆可按證而用之,是謂因方。
如癰毒之起,腫可敷也;
蛇蟲之患,毒可解也;
湯火傷其肌膚,熱可散也;
跌打傷其筋骨,斷可續也,凡此之類,皆因證而可藥者也。
然因中有不可因者,又在乎證同而因不同耳。
蓋人之虛實寒熱,各有不齊,表裏陰陽,治當分類。
故有宜於此而不宜於彼者,有同於表而不同於裏者。
所以病雖相類,而但涉內傷者,盒飯於血氣中酌其可否之因,不可謂因方之類,儘可因之而用也。
因之爲用,有因標者,有因本者,勿因此因字而誤認因方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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