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用藥宜忌論

血證論 · 唐宗海 · 清代

  汗吐攻和。爲治雜病四大法。
  而失血之證。則有宜不宜。
  傷寒過汗傷津液。吐血既傷陰血。
  又傷水津。則水 血兩傷。
  HT然枯骨矣。故仲景於衄家嚴戒發汗。
  衄忌發汗。吐咯可知矣。
  夫脈潛氣伏。斯血不升。
  發汗則氣 發泄。吐血之人。
  氣最難斂。發泄不已。
  血隨氣溢。而不可遏抑。
  故雖有表證。止宜和散。
  不得徑用麻桂羌獨。果系因外感失血者。
  乃可從外表散。然亦須斂散兩施。
  毋令過汗亡陰。蓋必知血家忌汗。
  然後可商取汗 之法。至於吐法。
  尤爲嚴禁。失血之人。
  氣既上逆。若見有痰涎。
  而復吐之。是助其逆勢。
  必氣上不止矣。治病 之法。
  上者抑之。必使氣不上奔。
  斯血不上溢。降其肺氣。
  順其胃氣。納其腎氣。
  氣下則血下。血止而氣亦平 復。
  血家最忌是動氣。不但病時忌吐。
  即已愈後。另有雜證。
  亦不得輕用吐藥。往往因吐便發血證。
  知血證 忌吐。則知降氣止吐。
  便是治血之法。或問血證多虛。
  汗吐且有不可。則攻下更當忌矣。
  予曰不然。血之所 以上者。
  以其氣騰溢也。故忌吐汗。
  再動其氣。至於下法。
  乃所以折其氣者。血證氣盛火旺者。
  十居八九。當 其騰溢。
  而不可遏。正宜下之以折其勢。
  仲景陽明證。有急下以存陰法。
  少陰證。有急下以存陰法。
  血證火 氣太盛者。最恐亡陰。
  下之正是救陰。攻之不啻補之矣。
  特下之須乘其時。如實邪久留。
  正氣已不復支。或 大便溏瀉。
  則英雄無用武之地。只可緩緩調停。
  純用清潤降利。以不違下之意。
  斯得法矣。至於和法。
  則爲 血證之第一良法。表則和其肺氣。
  裏者和其肝氣。而尤照顧脾腎之氣。
  或補陰以和陽。或損陽以和陰。
  或 逐瘀以和血。或瀉水以和氣。
  或補瀉兼施。或寒熱互用。
  許多妙義。未能盡舉。
  四法之外。又有補法。
  血家屬 虛癆門。未有不議補者也。
  即病家亦喜言補。諸書重補者。
  尤十之八九。而不知血證之補法。
  亦有宜有忌。如邪氣不去而補之。
  是關門逐賊。瘀血未除而補之。
  是助賊爲殃。當補脾者十之三四。
  當補腎者十之五 六。補陽者十之二三。
  補陰者十之八九。古有補氣以攝血法。
  此爲氣脫者說。非爲氣逆者說。
  又有引火歸 元法。此爲水冷火泛者立說。
  非爲陰虛陽越者立說。蓋失血家如火未發。
  補中則愈。如火已發。
  則寒涼適 足以伐五臟之生氣。溫補又足以傷兩腎之真陰。
  惟以甘寒。滋其陰而養其陽血。
  或歸其位耳。血家用藥 之宜忌。
  大率如是。知其大要。
  而後細閱全書。乃有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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